【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三)法律面前,如何人人平等? 談殘疾人士與兒童的公平審訊權
公平審訊權和其他人權一樣,人人均平等地享有。不過,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他們在司法過程中的參與,本身或會面對一定的障礙,如何可以為他們創造無障礙的環境以保障他們的公平審訊權?今次,讓我們為大家介紹一下國際公約中,有關保障殘疾人士及兒童公平審訊權的部份。
高等法院早前推翻一名嚴重弱聽少年的襲警罪定罪,指原審中弱聽少年看不到傳譯員的唇語,而讓他同時戴助聽器和法庭耳機的安排亦為他造成更大干擾,令他有機會因聽錯庭上問答而得不到公平審訊,法官因而下令案件擇日重審。[1] 此案雖是單一事例,卻揭露了殘疾人士面對審訊時可能遭遇的不平等對待和劣勢,亦是對司法機構以至整個社會提出詰問:殘疾人士、未成年人士等有特殊需要的被告,他們的公平審訊權如何得到充份保障?
從警署到法庭 殘疾人士的公平審訊權易受剝削
殘疾人士除了享有一般人受《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保障的公平審訊權外,《殘疾人權利公約》亦訂明政府應「確保殘疾人士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以便利他們在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在調查和其他初步階段中直接和間接參與」(第 13 條),並採取適當措施「提供各種形式的現場協助,包括提供嚮導、朗讀員和專業手語譯員」及無障礙設施,確保殘疾人士享用公共服務和獲得信息的權利(第 9 條)。[2] 然而,從警方調查、審前程序到正式庭審,殘疾人士都很容易落入公平審訊權和知情權被剝削的困境,如被捕人士在警署落口供或出庭作供時,有視力和聽力障礙的人若得不到如眼鏡、助聽器、手語傳譯等輔助,他們可能無法理解和捍衛自己的司法權利,亦難以跟上審訊節奏和準確回應盤問。更甚者,有些殘疾未必是「肉眼可見」,如有自閉症、亞氏保加症、精神疾病等人,他們的特殊需要就容易在調查和審訊過程中被輕視或忽略。[3]
有見及此,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列舉一些協助殘疾人士適應審訊程序的措施(procedural accommodations),包括現場提供手語等視聽導譯、透過不同媒介(不只是文字版本)傳遞法律資訊和司法訊息、令法庭文件更加方便閱讀和理解、調整法庭程序等,讓殘疾人士更能參與整個審訊。委員亦指出須加強警察、律師、司法人員對殘疾人士權利的認識,提供足夠的教育和在職培訓。[4]
殘疾人士需要大不同 法庭須更人性化致真正「無障礙」
不同國家過去亦曾作出一些嘗試令法庭更無障礙,如哥倫比亞和墨西哥的最高法院會為有智力障礙的審訊參與者,提供較容易理解的「簡單版」判詞;芬蘭的警察部門將他們的網頁設計為多種格式,包括文字版、手語視象版、放大的表格等;阿塞拜疆則修改了民事法,容許殘疾人士證人可在住所遙距作供等。[5]
回到香港,法庭一般會按被告的特殊需要安排合適的傳譯和輔助,如早前另一案件的被告有嚴重聽障,甚至不能使用助聽器,法庭就為他安排了廣東話字幕,讓他可以即時閱讀文字直播。[6] 至於上文提到的弱聽少年,其實法庭亦安排了一名傳譯員透過耳機向他複述庭上內容,卻因他本身要戴助聽器而造成更大的干擾,加上庭上所有人都戴着不透明口罩,即使他本身懂讀唇也無補於事。由此可見,法庭上對殘疾人士的輔助不是一刀切「有」或「沒有」的問題,每個人的殘疾程度和習慣都很不同,這些差異若不能透過法庭人性化以及較靈活的安排去化解,將嚴重威脅他們公平受審的權利。
兒童權利易受忽略 法庭須首要考慮兒童福祉
除殘疾人士,兒童的公平審訊權也是時常被忽略的議題,因為未成年人士的審訊會在俗稱「J 仔庭」的少年法庭閉門進行(公眾不得進入,傳媒可以旁聽);被告的名字、相片和背景資料也被禁止公開。這些對未成年人士的特殊保護,令他們的審訊一般較為低調,不被公眾和傳媒所聚焦。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關乎未成年人士的一切法院、行政和立法行動皆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因此,相比起成年被告,《公約》特別要求締約國確保「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第 37b 條)和保障「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受到人道待遇…並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需要加以對待。」(第 37c 條)。[7] 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則要求各國不應把少年的刑責年齡定得太低(在香港 10 歲以下兒童不須負刑責),並且明確指出對未成年被告的審前拘留應盡量避免,即使作為「萬不得已的手段」,時間亦應越短越好。(規則 13)。未成年被告在過程中享有無罪推定、緘默權、找律師的權利、盡快獲安排審訊不受拖延等權利,亦可要求父母或監護人陪同錄口供和應訊。[8]
法庭應避免將兒童判監 禁止判死刑或終身
由於少年司法的主要是為了「兒童的福祉」和「給予相稱的刑罰」,《規則》進一步要求法庭在判刑時不僅考慮案情的嚴重性,亦要考慮未成年被告的家庭背景、學歷、心智和社會需要等,將對他們人身自由的限制降到最低。具體來說,除非少年犯人涉及暴力等嚴重罪行,或屢次犯法,否則在有其他選擇下(如緩刑、社區服務令、罰款)盡量避免判監(原則 18 及 19)。除此之外,國際人權公約禁止將未成年人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香港的《少年犯條例》大致反映《兒童權利公約》和「北京規則」對未成年人士的保障,例如不得將 10 至 13 歲兒童判監;對 14 至 15 歲的青少年,如有更適當處理或懲罰,亦不得判監。法庭可考慮將少年犯判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20 歲或以下最多判六個月)、和教導所(六個月至三年)等。
放眼全球 剝削兒童公平審訊權的情況普遍
雖然國際人權法對未成年被告應享有甚麼公平審訊權有頗清晰的標準,但世界各地兒童權利受剝削的情況仍然層出不窮。
- 去年,白羅斯一名 17 歲少年 Mikita Zalatarou 在街上等候朋友時,因捲入和平示威的人群中被警察拘捕,警察指控他丟汽油彈,不但用電擊警棍毆打他,更把他審前拘留了半年之久。雖然控方呈堂的錄影片段拍不到 Mikita 參與示威暴力,法庭仍然判他擾亂公眾秩序等罪,判入兒童教育監獄(child educational prison)5 年。[9]
- 前年在馬爾他,三名當時年僅 15、16 和 19 歲的難民少年被控恐怖主義、非法禁錮等罪行。他們其實是逃出敘利亞的難民之一,在海上遭遇船難,被一艘油輪救起後卻面臨被遣返的命運,船上難民於是爆發示威。三名少年因為他們協助翻譯、緩和局勢的角色,被攔截油輪的馬爾他政府檢控一連串最高可判死刑的嚴重罪行;三人雖獲保釋,但至今兩年仍未等到開審,違反應盡快安排審訊、避免拖延的原則。[10] 以上兩個例子都是國際特赦組織重點聲援的對象,爭取他們盡快獲釋或受到合符國際人權標準的公平審訊。
了解人權公約及相應國際標準,是捍衛自己和別人權利的第一步。之前我們已推出了另外兩篇「人權學堂」,分別深入淺出探討無理拘禁(arbitrary arrest and detention)和公開審訊權(right to public hearing)。想重溫的話,即上「人權部落」溫故知新!
原刊於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