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去年元旦發起大遊行,7 人被指在銅鑼灣管有士巴拿、索帶等工具,遭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 9 罪。他們早前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鄧少雄今(27 日)於東區裁判官法院裁定 5 人罪成,另外兩人被控管有索帶則無罪。案件押後下午處理,罪成被告除管有噴漆女子准擔保外,其餘 4 人須還押。

本案早前因待本月一宗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案結果而押後裁決,受影響被告有 5 人,其中本案兩名被告罪名與上訴案上訴人一樣,被控藏有索帶,惟上訴人申請被駁回。裁判官今裁定兩名被控藏索帶被告罪名不成立,指一人因工作關係管有索帶合理,另一人雖藏有 300 條索帶可疑,惟因證物鏈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關偉洛(32 歲,地盤工人)、李輿鑫(40 歲,無業)、劉子睿(21 歲,學生)、15 歲男學生、梁敏(25 歲,髮型師)、任詠賢(25 歲,閉路電視技術員)及張旭敏(22 歲,學生)。裁判官指,七人除於相鄰地點被捕外,案情沒有交集。

2020 元旦遊行

兩名被告被指管索帶獲判無罪

首 5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裁判官裁定次被告李輿鑫及第三被告劉子睿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信納,次被告經營資訊科技公司,負責前線維修,故因工作關係管有索帶合理;後者雖在案發現場被搜出 300 條索帶及護目鏡等物資,但因負責搜捕警員在現場沒記錄被告有頭套,事後在警署才首次說有頭套存在,裁判官形容有「揮之不去的疑點」,遂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另外三名罪成被告,分別為地盤工人關偉洛、15 歲男學生及髮型師梁敏。其中 15 歲男學生自辯稱,當日他首次遊行,從網上見遊行人士多穿 Black Bloc 而穿同樣衣著。他聞說遊行取消後,欲與同學返回天水圍,但因不諳港島地形,故聽從對方提議至銅鑼灣坐 969 號巴士,期間因肚餓而赴祟光百貨用膳。至於背囊中的槌子,被告解釋是在案發 3 個月前路經物資站,想起家中裝修缺槌子,於是開口領取別人免費提供的槌子。護目鏡則為當日游水用。

官:物資站取鎚子說法奇怪

裁判官直言盧說法奇怪及完全不合理,指槌子有相當長度、重量,及有高反差外觀,被告執拾背包時,必看到或感受到槌子。而從物資站獲取槌子,按理說是極深刻經驗,但被告從沒向家人提起,遂拒接納其證供,並裁定他罪成。

官:地盤工人已離職應歸還扳手

至於地盤工人關偉洛的上司供稱,被告管有的扳手屬公司所有,因同事工作地點不固定,而工具不能留在工地,遂叫關自行保留扳手。裁判官認為說法不合理,因每個扳手大小不同,多與相近大小金屬片配成一對使用,最方便工作做法為配件連同扳手一同儲存在儲物室,否則工具二缺一下反影響工人工作效率。而被告為雜工,事發前已離職一段時間,上司應及早要被告歸還扳手,加上案中扳手乾淨無使用痕跡,拒接納上司說法。裁判官續指,被告被捕出背囊內有 36 支生理鹽水、大量現金代用券及扳手等,必然有圖謀,而扳手有一定重量,被告出門前必察覺到內有扳手,遂裁定關罪成。

官:梁姓被告持鉗子等 唯一推論作非法用途

梁姓被告的髮型屋東主供稱,被告曾向他稱要搬屋,向他借公司的鉗子及六角鎖匙,但因工具沒特別記認,不能確認案中工具是否屬於公司。裁判官裁定東主口供屬傳聞證供,而被告出現在案發地點與下班相隔一段時間,他帶備上述工具至案發地點,唯一合理推論是作非法用途,遂裁定罪成。

閉路電視技術員被控兩罪 一認罪一罪成

至於被告任詠賢早前承認非法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但否認藏有一支鐳射筆。辯方傳召聖約翰救傷隊鄭姓訓練經理,證被告已通過急救考試;另傳召其張姓上司,指工作上會用到鐳射筆溝通,公司有 200 元津貼員工自行購買。裁判官質疑,案中鐳射筆功率達 3B 級,如是工作用,只需要滿足基本功能則可。至於辯方質疑證物鏈完整性,如警方交收過程馬虎、臨時證物室有後備鎖匙有其他人出入等說法,裁判官指屬「捕風捉影、沒證據的臆測」。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女子被控管有噴漆罪成

另一被告張旭敏自辯稱,案中被搜出的噴漆屬友人阿 Bi (音)所有,當日為交還噴漆等物品予阿 Bi ,才順道帶同遊行。(另見報道)惟裁判官指,阿 Bi 不急著取回物品,被告有多次遊行經驗,自然知道遊行須時,物品會加重她負擔及蒙不白之冤的風險,因此不接納她說法。對於辯方稱被告沒留意警方處理證物及質疑證物鏈有問題,裁判官認為在警署內拍照時,噴漆位置明顯,「佢只需望一眼就知」,被告說不知情一說「匪夷所思」。而拍攝時膠袋透明,她必知膠內有何物,以她有多次遊行集會經驗、是個會表達自己意見的人,必指出問題,最終裁定她罪成。

7 被告被控 9 罪

七人另被控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在崇光百貨一帶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本案首 5 名被告各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被告關偉洛及李輿鑫,分別被指同日在祟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或 34 條索帶;劉子睿被指在銅鑼灣軒尼詩道管有 300 條索帶;15 歲男學生被指管有一把鎚子;梁敏則被指管有一把鉗子及一串六角鎖匙,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

被告任詠賢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祟光百貨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及一支鐳射筆。他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張旭敏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銅鑼灣軒尼詩道管有噴漆。

案件編號:ESCC3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