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向橫移動阻警追犯 地盤工重判 7 月 官:被告穿黑衫褲、戴黃口罩明顯有備而來
去年 8.31 太子站事件 14 個月紀念日,40 歲穿著「寧鳴而死 不默而生」上衣的地盤工被指向橫移動,阻擋警員追截疑犯,被控阻差辦公罪,今(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7 個月。裁判官陳慧敏指,事發日子及地點高危,被告當時穿著示威者常見衣物,即黑衫褲及黃口罩,明顯有備而來。她指被告與警員有肢體碰撞,更令警棍飛脫,容易挑起在場者情緒,「難稱情節不嚴重」。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警員陳均鴻作供合情合理,對於不清楚的地方直認不諱;即使他供稱被撞的方向與片段有分歧,法庭認為只是微不足道的分歧,裁定他是誠實證人。她又指,呈堂片段顯示被告旁邊的男子沒有改變位置,但被告右邊手臂與該男子距離變遠,證明被告將身體移向左方,阻撓警員追截疑犯。
官:被告不可能不知警員追著疑犯
相反,法庭認為被告自辯不盡不實、自相矛盾,他庭上堅稱不知事主是警察,此與會面記錄有分歧。裁判官指從呈堂片段的拍攝者與群眾反應可見,他們聽到「警察!讓開!」紛紛讓路,明顯引起了一些注意;被告沒有聽覺及視覺問題,不可能不知道警員追著疑犯,認為被告不知事主是警察之說,顯然是謊話。
裁判官續指,被告一時說沒有移動,一時說只有手部移動,又說不清楚,明顯是模糊其詞。加上正常人遇警察追截的第一反應,應是閃避而非阻路,法庭認為被告突然向橫移動,是構成阻撓,增加警員履行職責的難度,故意令警員追不到疑犯,而且時機經過計算,並非意外,裁定阻差辦公罪名成立。
辯方:事發時間短 官:明顯有備而來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於 2012 年來港工作,希望養活在內地的妻子及 10 歲兒子,是一名盡責的父親。辯方指被告有一項與本案不同的案底,事發一刻時間很短,被告沒有預謀、警員沒有受傷,因碰撞而飛脫的警棍損壞程度亦不嚴重。
惟裁判官指,當日是特別日子、案發地點在太子地鐵站附近後巷,屬高風險地點;被告因 8.31 太子站事件 14 個月到場「睇熱鬧」,被告穿著黑衫褲、戴黑帽及黃口罩,即示威者常見衣物,明顯是有備而來。
官:肢體碰撞容易挑起在場者情緒
她引用上訴案件,即地盤工梁詠康阻差辦公案,指其與本案性質相似,該案量刑起點為 7 個半月,故本案判處監禁亦無可避免。裁判官指被告與警員有肢體碰撞,更令警棍飛脫,容易挑起在場者情緒,「難稱情節不嚴重」,終判監禁 7 個月。
被告曾荣標(40 歲,地盤工)被控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20 年 10 月 31 日在旺角太子道西 157 號地下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陳均鴻。
案件編號:WKCC179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