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9 月 21 日晚上,逾百市民圍堵旺角警署。一名理大學生被指藏裝有白電油玻璃瓶、鎚子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今(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3 個月。 裁判官劉綺雲引述報告指,被告患有抑鬱症並曾有自殺念頭,但認為在本案上他意圖用涉案物品危害他人,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案情嚴重,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

被告歷盡艱辛考上大學 患抑鬱曾有自殺念頭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先引述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勞教中心報告,提及被告年少時因父親欠下賭債,父母離異,但沒因此而走上歪路,並在 2016 年重考文憑試,入讀副學士,邊做兼職及參與不同課外活動,終取得獎學金升讀香港理工大學會計系。而他在學業繁重下,亦有為非牟利機構照顧寵物,每星期風雨不改到狗場做義工。

報告又指,被告於 2018 年患上抑鬱症,一度有自殺念頭,現時仍需覆診;至於 2019 年時受社交媒體及新聞影響,曾到街頭示威,被告因本案還押後,已對自己的愚蠢行,及守法意識薄弱感到後悔,承諾不會再犯。

求情:已感失去自由滋味

法官又引述被告求情信指,還押後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滋味,家人對他不離不棄,他亦同時嘗試規劃人生,希望自己將來的事業有更好發展;而他在審訊期間一度獲保釋,有利用時間反思人生及社會變化,重新思考如何貢獻社會,也明白到三思而後行的重要。

信中又提到,被告深知此案對家人帶來的影響,亦知道案件令他更難以在會計行業發展,只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可繼續孝順父母。

官:被告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不宜判入勞教中心

就本案而言,裁判官指涉案玻璃樽口塞有白布,內裏裝有白電油,明顯是汽油彈,配合打火機使用可有大殺傷力;被告攜有的槌亦可對人做成嚴重傷害。裁判官又指,當時大批黑衣人在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交通及人流繁多,被告攜有涉案物品意圖危害他人,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後果或因人群眾集及現場有紙張燃燒而加劇。

裁判官認為,被告犯案時已 22 歲,已經是成年人,加上案情嚴重,故處入勞教中心並不合適,終以監禁 14 個月為量刑起點。

對於辯方提及被告因本案已還押逾 5 個月,又因一度須遵守長留家中的保釋條件,無法完成會計實習,裁判官指,保釋條件是由被告提出,而且他在犯案前應考慮到後果,因此不認為可成減刑理由。考慮到被告初犯,酌情減刑一個月,最終判囚 13 個月。

被告吳俊偉 (24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案件編號:WKCC 37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