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月初宣布解散。不過學生會宣告解散後,不少中大人質疑有關決定不合憲、不符程序。有中大學生日前就「中大學生會解散議案」向學生會司法委員會提出司法覆核,指決定違憲要求法庭推翻。司法委員會原訟庭今( 28 日)批准有關申請,將於下周一(11 月 1 日)進行司法覆核聆訊。

申請人麥洛維上周五就解散中大學生會的決定向司法委員會求助,要求法庭裁定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中代)或學生會聯席會議解散學生會的議案違憲,並宣告相關議案無效。

申請人:會章並無賦權中代或學生會聯席會議解散學生會

法庭指,申請人求助理由主要是因爲中大學生會會章並無賦權中代或學生會聯席會議解散學生會;會章第 67 條規定修訂「會章」必須經全民投票通過;申請人認爲中代或學生會聯席會議解散學生會之議案違憲及相關議案無效。

法庭在聆聽訴訟雙方的觀點及審閲訴訟雙方的呈堂文件後,認爲就現階段而言,申請人能夠展示案件具合理可爭辯性,故批准有關申請。

中大學生會代表會:法庭身爲學生會一部分理應已被解散 無案件管轄權

判案書指,中代(答辯人)表示議案已經解散了學生會,法庭身爲學生會的一部分也理應已經同時被解散,故法庭在此案件上並無管轄權。惟法庭並不同意,「答辯人認爲法庭沒有管轄權的理由正正就是訴訟雙方於此案件中的爭議點以及法庭在此案需要處理的事宜」。判詞續指,答辯人不能使用自己在此案中被申請人爭議的論據及自己對議案的演繹作爲否定法庭有管轄權的基礎。

法庭強調,《司法委員會條例》第 18 條( c )款亦列明,司法委員會原訟庭有權利處理任何公共職能的決定,「本案所牽涉的正正是香港中文大學前學生代表會公共職能所作出的決定及其衍生的爭議,涵蓋對會章的詮釋,因此法庭不認同答辯人的觀點,本庭擁有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

11.1 展開司法覆核聆訊

中大司法委員會於 FB 發文表示,原訟庭於下周一( 11 月 1 日)下午 7 時半於中文大學范克廉樓 306 室,就《麥洛維 對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一案的司法覆核,在李思哲首席司法委員、黃旭緯司法委員、李思浩司法委員席前進行聆訊。

中文大學學生會本月 7 日宣布解散,但被質疑決定違憲。中大政治行政學系副教授、前中大學生報主編周保松當時批評,學生會代表以「聯席會議」之名動議將學生會解散是「於理於法不合」,指《中大學生會會章》根本沒有任何關於解散學生會的條文。

有份出席當日通過解散聯席會議的中大學生報亦指,當日討論的議案只提到學生會「停止運作」,並不是「解散」,認為議案與學生會及校方聲明內容有出入;又指解散學生會屬重大決策,應交由全體中大學生全民投票決定。(另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