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報告】母親向警取回亡兒手機 發現電郵訊息不見了
監警會發表 2020/21 工作報告,向警方提出 5 項改善建議。當中提到 4 項投訴「證明屬實」,包括有被告電腦遭警方檢取作證,法庭同意交回與案情無關資料;接手案件的女督察未有留意法庭指示,把整部電腦銷毀。亦有投訴指被捕人部分個人財物,在警署內遭搜查後遺失,財物封存過程曾一度中斷 。有死者手提電話電郵等訊息更被刪除,警方證物室人員曾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 。
報告指出,監警會對警方提出 5 項改善建議,包括優化《交通程序手冊》指引在車輛完成檢驗後通知車主取回車輛、制訂登記冊以記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申請表格的交收、制訂有關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程序、優化警方處理檢獲的財物時使用防干擾財物封套程序及制訂全面的程序以確保警方在法庭案件審結後採取適當行動。當中提到有 4 項投訴經調查後「證明屬實」。
女督察無視法庭指示 銷毀被告電腦
就警方在法庭案件結束後的行動,監警會接獲一宗投訴指,一名男子被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猥褻侵犯」罪;其桌上電腦載有犯罪證據,被檢取作為案件呈堂證物。審訊期間,男子要求取回電腦中與案情無關的公司客戶資料;法庭同意有關要求,當時案件主管將該指示記錄在案。男子終被定罪及判處監禁 34 個月。
惟案件審結後,一名接手擔任案件主管女督察未有留意法庭指示;結案後銷毀有關電腦。該男子刑滿獲釋後,嘗試聯絡警方取回電腦內儲存的資料但不果。
男子不滿警方處理過程,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調查期間,投訴警察課發現女督察忽略法庭指示,並銷毀涉案電腦,致投訴人無法按法庭早前頒下的許可取回資料。投訴警察課終對女督察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
監警會指警方並沒有具體指引,指示案件主管應採取的步驟,以確保一切待辦事項得到妥善處理後,才發出處置案件財物 的指示;建議警方可制訂一份清單,列出在處置案件財物前應採取的相應步驟。
被捕人財物遭搜查後部分遺失 封存過程曾一度中斷
監警會亦接獲有關警方處理檢獲財物時使用防干擾財物封套的投訴。投訴人被捕後由警員在警署對其進行羈留搜查,其後警員列出其個人財物,並逐一放進獨立防干擾財物封套內由警方保管。期間,投訴人要求去洗手間,以及刑偵人員須帶他到另一房間落案起訴,以致財物封存過程一再中斷。投訴人其後發現部分個人財物遺失,遂投訴涉事警員。
投訴警察課調查時,發現分別負責搜查、 見證及記錄的警務人員,以及值日官並無妥善記錄部分財物的數量,亦沒有核對有關紀錄;投訴警察課向 4 位警員新增共三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監警會認為,在財物封存過程中,不應帶被羈留人士進出會面室,直至檢取、封存和記錄財物過程完成為止。財物封存過程一再中斷,有可能會導致出錯和引致投訴。
證物室助理文書曾打開防干擾冧物封套
另一宗個案,投訴人向警方取回兒子遺物,包括一部本應封存在防干擾財物封套內的手提電話。但證物室一名助理文書主任提取防干擾財物封套前往接見投訴人途中,已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投訴人其後發現手機內所有電郵以及她與兒子互通的訊息不見了,懷疑警方刪除手機內部分資料。
投訴警察課調查發現,並無證據顯示警方在交還手機予投訴人之前曾干擾手機。但監警會認為,防干擾財物封套的作用是確保物品完好無缺,因此警方一直以來的做法是 在物主或申索人面前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將保持原狀的物品交還,避免出現任何爭拗、誤會或投訴。然而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在證物室取出防干擾財物封套後,於前往會見投訴人及交還財物之前,便已打開裝有投訴人兒子手機的防干擾財物封套。經調查之後,投訴警察課將該名助理文書主任未待投訴人在場便提早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的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另外,亦有投訴指一名男子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警署警長取走長褲作證物, 僅提供私伙短褲予他替換;家屬提供恤衫牛仔褲被拒,被捕男子保釋兩日後肺炎離世。監警會指涉事警員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亦向警署警長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見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