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啟發由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右)陪同上庭。

前年 10 月旺角警署衝突中,智商相當於 11 歲孩童的清潔工李啟發(發仔)被捕,及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罪。法庭早前裁定他不適合答辯及受審。律政司堅持繼續舉證,裁判官劉淑嫻今( 2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發仔曾參與非法集結,並在集結中蒙面,但認為他管有鐳射筆,未必具傷人意圖。由於發仔早前被裁定不適宜答辯,本案已不涉刑事成分,裁判官下令將他還押至 11 月 12 日,待索取精神科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後,再考慮是否判入院令或其他監管令。

官:發仔曾蒙面、參與非法集結

針對參與非法集結及禁《蒙面法》兩罪,裁判官認為,當晚女警看見約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不時高叫反政府口號,更有人以鐳射光照射警署及警員,警員 13814 則看到發仔與另外 3 人同行,並使用鐳射光照射,除裁定同行人士均有鼓勵作用外,亦肯定發仔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同時裁定發仔在案發時有使用蒙面物品,以阻止他人識別身分。

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認為片段顯示,他左右手各持鐳射筆及電筒,分別發出藍及白光,胡亂照射警署外牆、窗及露台,故未能在毫無合確疑點下,證明其有傷人意圖,裁定他沒有做過此罪所涉的行為。

本案不涉刑事成分

裁判官緊接表示,由於早前裁定發仔不宜答辯及受審,故本案不涉刑事成分,目前須先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考慮他當日的行為會否對公眾構成危害、他的福利及利益等事宜,再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選擇判入精神病院、監護令、監管和治療令,或無罪釋放。辯方隨即申請保釋候判,遭裁判官拒絕,發仔須還押至下月中旬判刑。

李啟發( 33 歲,兼職清潔工)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使用口罩、頭罩和圍巾蒙面。

案件編號:WKCC23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