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狎兩女童罪成囚 3 年 求情稱造福教育界多年 官:他有出糧,不要說得那麼偉大
57 歲男教師涉於 2016 至 2019 年間,在校內先後 8 次非禮兩名女童。他早前否認 8 項非禮罪受審,今( 29 日)被裁定其中 6 項罪名成立,判囚 3 年,為裁判法院判刑上限。粉嶺法院裁判官陳炳宙批評,辯方稱受害女童被摸後應馬上避開、出言制止,或向他人求助,根本是脫離現實。裁判官又斥,被告身為教師,利用女童的無知、不懂反抗進行侵犯,行為令人齒冷。對於被告求情稱自己造福教育界多年,裁判官駁斥「 29 年有出糧,不要把自己說成那麼偉大!」又指被告受精神壓力折磨理所當然,反問「唔通佢犯咗事之後仲要感覺良好?」
官狠斥辯方要求女童避開脫離現實
兩名女童 X 及 Y 分別指,被告張秉樞( 57 歲,教師)曾藉交接工作紙、送公仔、糖果、帶其看烏龜,以及趁她們在「穿珠仔」時,故意觸摸其胸臀,甚至把下體貼著其私處。辯方質疑,她們既沒避開,也沒出言制止,更沒向其他老師求助。裁判官反駁指,她們當時年僅 9 至 10 歲,沒有戒心,面對突如其來的接觸,不懂如何應對也合情合理,但辯方竟要求她們在電光火石間有合理的反應,根本是脫離現實。
裁判官續指,即使她們曾接受性教育,也不代表完全明白、理解,甚至懂得求助,正如老師在教導學生時,亦非每個學生也能考獲一百分,或成為守法的公民。裁判官又指,辯方過往處理不少同類案件,應知道受害人往往最先向信任的人傾談,故不應質疑女童稱告訴友人時不尷尬,告訴其他人感尷尬一事。
兩女童所述案發日期不同 兩罪罪脫
裁判官明言,被告作為老師,沒任何理由接觸學生的身體,更遑論觸碰敏感的胸臀,故除猥褻目的外,沒有其他合理原因,且有關觸碰維持 3 秒至一分鐘不等,可完全排除意外的可能性。不過,裁判官認同,兩名女童就部分事件供稱日期不同,存在合理疑點,終裁定 2 罪罪脫,其餘 6 罪罪成。
求情:被捕後承受精神壓力 官:理所當然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因本案辭職,失去逾 300 萬公積金,並承諾日後不再從事教育工作。辯方呈上醫療報告稱,被告曾患第 3 期直腸癌,經手術切除部分腸道後,除肛門感痛楚、排便次數增加外,近來更有復發跡象,加上他從被捕至審訊,承受了長達兩年的精神壓力,望法庭酎情輕判。裁判官強調,「係一個法治社會,一個人犯咗法之後要飽受煎熬係理所當然,唔通佢犯咗事之後仲要感覺良好?」
官:原判 5 年 裁判法官受限只能判 3 年
對於被告在求情信指自己造福教育界多年,裁判官駁斥「佢 29 年有出糧,不要把自己說成那麼偉大!」又指懲教有相關醫療服務,被告健康不佳並非判處非監禁刑罰的理由。裁判官續指。被告不認罪致女童須出庭作供,憶述不堪往事,顯示他欠缺悔意,強調他身為教師,有責任保護學生,卻不斷傷害兩名女童,原擬把涉及兩女童的控罪分期執行,共判囚 5 年,惟受裁判法院刑期限制,最終只能判囚 3 年。辯方申請保釋以待上訴遭拒。
案件編號:FLCC55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