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

廉署前日(27 日)起訴一名前郵差,指他疫情下在家工作,卻於辦工時間在一健身集團兼職,騙取香港郵政約 1,200  元薪金,同時隱瞞於健身集團任會所主任一職,遭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行、欺詐等共四罪。案件今(2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押後 12 月 31 日再訊,以向控方索取文件。辯方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兩項申請均獲裁判官鄧少雄批准,被告准以 1,000 元現金擔保,期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遭控 4 罪

被告許紹基(30 歲,前郵差)被控 4 罪,依次為兩項《防止賄賂條例》下的「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及兩項欺詐罪。

首兩項控罪指他身為郵差,於約 2020 年 5 月 27 日及 6 月 4 日,分別使用一份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陳述的便箋《要求提供資料》,指他在 2017 年 2 月 6 日加入香港郵政後從無擔任任何外間工作,而他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港府的文件。

另外兩項控罪指他分別於 2020 年 7 月 21 日及 31 日,沒有向香港郵政報告當日缺勤,並意圖欺騙而誘使香港郵政向他分別發放 606.29 元薪金,而導致他獲得利益及港府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 233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