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反修例運動有關的法庭判決,不時引起社會關注,亦有人向司法機構投訴法官。其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在處理社工劉家棟「阻差辦公」案時,被指偏袒警員證人,針對被告;裁判官何俊堯在處理一宗非法集結判刑時,形容被告人行為「不算太暴力」、承認責任的做法「值得鼓勵」,兩人事後同遭投訴偏頗。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上月底舉行會議,委員會裁定兩宗投訴均不成立。

時任粉嶺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去年處理社工劉家棟被指「阻差辦公」案件(FLCC 3419/2019),判監一年。劉家棟其後就判罰上訴得直,改判監禁 8 個月;蘇文隆則被投訴立場偏頗,偏袒警員證人,針對被告人,及定罪的決定及判罰均不合理。

專責法官小組指出,蘇文隆於口頭裁決理由中,曾描述警員證人的證供,及考慮被告人提出的抗辯理據,但原訟法庭沒有對蘇文隆的描述是否準確和完整作出負面批評,認為有關投訴欠缺事實基礎。至於被指針對被告人,及沒有索取相關背景報告方面,小組引述原訟庭判決書,「是否應這樣做,視乎每宗案件的需要…辯護律師應可將上訴人和判處有關的背景向法庭充份闡述,在這情況下,主任裁判官沒有聽取背景報告,難以詬病」。至於被指定罪決定及判刑不合理,小組認為定罪決定及判刑屬司法決定,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何俊堯被指偏頗 專責小組:指認罪決定非犯罪行為

另一宗投訴則涉及時任裁判官何俊堯,他在去年處理一宗侍應被指在 2019 年萬聖節非法集結的案件(ESCC2461/2019),判處認罪被告社會服務令 120 小時。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刑罰,上訴庭改判入獄三個月。司法機構則收到投訴,指裁判官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算太暴力」,而且坦白承認責任的做法「值得鼓勵」,是發表偏頗及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及使公眾誤以為可藉違法,甚至暴力的行為表達不同意見。

專責法官小組引述何俊堯當時的說法,指他提到「不算太暴力」,是根據控方提出的案情和檢控基礎,亦如控方確認,案件沒有出現如上訴法庭在一宗案例所指的暴力行為。小組又認為,裁判官指「值得鼓勵」的,明顯地是被告人選擇承認控罪的決定,而不是指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兩名裁判官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兩人言論不當及偏頗的投訴不成立。

諮詢委員會形容,兩案同樣涉及大量類似投訴,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和諮詢委員會意見後,決定投訴並不成立。

另外,諮詢委員會認同有關四宗不獲跟進投訴的結論,原因是這些投訴是針對司法決定,又或是未有提出新理據的重覆的投訴。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應避免就社會上具爭議的議題發表意見

諮詢委員會強調,在履行司法職能時,法官及司法人員應避免就社會上具爭議的議題發表意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和指稱,使人認為有實際上或觀感上的偏頗,並因而可能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公正性的信心。

司法機構今年  8 月 16 日起,成立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屬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投訴,將以兩層架構處理。除了原有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所組成專責的法官小組調查投訴,第二層的諮詢委員會,繼而會就投訴個案進行審視和給予意見,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每項投訴作最終決定。而與終審法院法官和法院領導的行為直接相關的可跟進投訴,不論其性質屬嚴重或輕微,均會按上述兩層架構處理。

目前諮詢委員會主席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另有 4 名法官及 4 名社會人士任成員,包括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香港總商會前主席鄭維志、資深大律師馮柏棟、前申訴專員劉燕卿,以及珠海學院校長李焯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