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 官質疑應否考慮兩傳媒之間衝突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經審訊後獲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定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今( 29 日) 於高等法院由法官陳慶偉處理,並押後裁決。律政司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整體環境,錯誤裁定黎稱「我實搵人搞 X 你!」意思含糊。法官質疑指,如涉案整體環境屬重要事宜,應否考慮《蘋果日報》與《東方日報》兩傳媒之間的衝突,律政司認為與案件不相關,舉例指兩間公司老闆之間的恩怨,不應遷怒於僱員。
黎智英今於被告欄內應訊時精神不俗,並於散庭後向親友揮手,又向到庭旁聽的妻子飛吻。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對涉案事實有誤解及考慮了與案件無關事宜,錯誤裁定黎智英向事主 X 表示「我實搵人搞 X 你!」的意思含糊,不構成刑恐。林指出,黎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曾解釋「搞」字可指法庭禁制令、報警等,並指「我斯文人,點會用黑社會搞佢」。律政司一方強調,黎智英在沒有其他人提及「黑社會」一詞的情況下,自行將「搞」與「黑社會」聯繫,顯示他知道「搞」字,隱含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意思。
至於裁判官裁決時指,當黎智英大罵事主 X 的,X 的同事 Y 隨即拍攝情況,黎智英曾望向鏡頭,顯示他知道自己正被拍攝,故不會意圖恐嚇事主。律政司一方今於庭上播放由Y拍攝的片段,指黎並沒有望向鏡頭,顯示他並不知道有人正在拍攝,認為裁判官忽略了這點。
律政司:如黎不想被拍攝可躲進洗手間
裁判官另曾表示,黎智英與X積怨已久,X 跟拍黎智英多年。律政司一方指,雙方並非積怨已久,黎亦曾於警誡下表示他兩年多來遭X跟蹤,但一直相安無事,惟「呢個人呢幾個月好 aggressive (進取)」,顯示雙方的敵意只是歷時數月。法官陳慶偉質疑,若涉案整體環境屬重要事宜,應否考慮《蘋果日報》與《東方日報》兩傳媒之間的衝突,律政司則指,這與案件無關,舉例指兩間公司老闆之間的恩怨,不應遷怒於僱員,並強調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指X當時只是在公眾活動正常拍攝,距離黎約 7 至 8 米,並非近距離拍攝,如黎不希望被拍攝,可以走開、提早離場或躲進洗手間等。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陳詞指,裁判官沒錯誤引導自己或誤解事實,作出了合理裁決,認為律政司一方提出的上訴應被駁回。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