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深水埗】樹仁新傳系學生後巷縱火罪成 判囚 4 年 9 個月 求情稱自高中立志成記者
前年 10 月 6 日的港九「反緊急法大遊行」中,一名樹仁大學新傳系學生,被指於深水埗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致地面著火焦黑。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法官李俊文今(29 日)在區域法院指,案發於狹窄的後巷,內有示威者和警察,中間更有修路工程。被告在後巷內投擲汽油彈,後果嚴重,最終判囚 4 年 9 個月。
求情:被告將面對不短刑期 當頭棒喝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學習態度和品行良好、為人成熟、樂於助人,下班後會仼兼職和做義工。被告高中便立志成為記者,及後亦成功考上新聞與傳播學系,希望將來一展抱負。辯方指,被告熱愛香港,對未來有抱負,案發時正值社會運動,社會氣氛緊張,但現時社運已近乎銷聲匿跡,被告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對他而言已是當頭棒喝,希望法庭酌情寬宏處理。
官:後巷擲汽油彈後果嚴重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本案罪行嚴重,須判處較重和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官指,案發於狹窄的後巷,後巷內有示威者和尾隨的警察,中間更有修路工程。被告在後巷內投擲汽油彈縱火,後果嚴重。雖然在本案中,汽油彈未有爆破,但濺起的液體產生火花,令警察受驚止步,其中有警員因此發射一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
官:被告行為挑釁
法官指,被告擲汽油彈時,在示威者和警察中間有一名女士隨即躲在凹位,雖然無受傷卻受驚,強調被告的行為為在場人士帶來風險。對於辯方所指,被告擲汽油彈不是為了攻擊警察,而是為了暫緩警方推進,法官批評當時追截緊張,被告的行為無疑激化已經敵對的風險,有挑釁的意思,或令事件惡化。
法官接納本案是被告個人行為,屬單一事件,被告將汽油彈擲向地,無人受傷。被告案發時只得 19 歲,為大學生,有良好家庭背景。法官以監禁 5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在審訊中承認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因此酌情扣減 3 個月,最終判囚 4 年 9 個月。
被告鄭永揚(21 歲,樹仁大學新傳系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編號:DCCC 3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