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3 日各區爆發示威,三名女子被指在大埔超級城阻止警員拘捕示威者,期間對警員腳踢、從後箍頸及意圖擲物,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今日(30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黃國輝指,比對過片段及被告照片,裁定三名被告是向警員施襲的人。案件押至 11 月 18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明言情況及控罪嚴重,「即使紀錄良好,監禁無可避免。」

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指,警員講述的被襲經過有片段支持,傷勢亦與其說法脗合,沒有誇大隱瞞,認為他們誠實可靠。辯方質疑高級警員郭文廸的記事冊內容,形容疑犯反應部分與庭上證供不符。裁判官則1認為記事冊只是記錄重點,警員在證人枱遭仔細盤問,更能講述細節,不影響證供可信性。

案情指,警方當晚接報多名示威者進入大埔超級城 C 區,遂到場驅散及拘捕。警方到達商場,發現門口被男子李光祐用木椅頂住,警方未能進入。高級警員郭文廸警告李不要防礙執法,惟李沒有理會,郭推撞玻璃門一至兩分鐘後,成功進入商場。李一度逃跑但終遭制服,同時郭亦發現自己被十多人包圍襲擊。

官:無證據顯示次被告扔中警員  但可推論有意襲擊

裁判官比對呈堂片段、被告被捕後相片及庭上樣貌,裁定三名被告為片中向警員施襲的女子。片段可見,高級警員郭文廸遭多人圍毆,首被告和第三被告有份打及腳踢。警員凌兆禧看到次被告欲向警員擲物,遂上前捉住她的手。法庭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次被告扔中警員,但當時現場有襲擊,片段亦看到她急步走向人群,手部更有動作,「唯一推論是她故意加入人群,用物件扔向警員」,裁定三人罪成。第三被告同時被控一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裁判官指,警員上前捉住次被告時,她從後箍頸構成襲擊,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是家庭主婦,與丈夫育有兩子,家人形容她負責任,對家庭照顧有加。她在案發後感很大壓力、失眠,希望法庭考慮其品格良好、案件在電光火石之間發生,武力程度低而輕判。次被告的代表律師指,被告是單親媽媽,多年來憑一人之力撫養兩名兒子成人;媳婦亦稱她有愛心,會照顧流浪動物。

第三被告聞父母求情拭淚

辯方引述第三被告的父母求情信,兩人形容女兒善良、樂於助人,因魯莽及錯誤判斷而犯案,她亦因擔心案件影響前途而失眠,被告聽到求情信內容亦拭淚。辯方強調,雖然被告被控兩罪,但兩者相隔很短時間,嚴格來說屬於一件事,受襲警員傷勢輕微,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預謀而輕判。

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11 月 18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明言情況及控罪嚴重,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不適合,「即使紀錄良好,監禁無可避免。」

被告陳美霞(50 歲,家庭主婦)、鄭玉珍(55 歲,保安)及陳君怡(27 歲),同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指她們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大埔超級城 C 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李光祐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 58690。被告陳君怡另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大埔超級城 C 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鄭玉珍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 7308。

案件編號:FLCC 15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