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未交資料案 陳皓桓認違《社團條例》判罰 8 千 陳:「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警方今年 4 月去信指民陣屬未註冊社團,涉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民陣在今年 5 月 5 日前提交成員名單、活動及資金等資料。民陣未有按時提交資料,正在石壁監獄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因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案件今(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陳皓桓在庭上親自認罪,指「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壁我有罪」,最後被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判罰 8 千元。
陳皓桓今沒有律師代表,控方表示已準備好答辯。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就此詢問陳皓桓,陳皓桓明言不需要律師,「因為唔係法律嘢」。羅德泉再問陳皓桓需不需要當值律師服務,陳皓桓再次拒絕,稱有關條例不涉及太多法律問題,民陣無回覆警方文件,「係政治問題」。陳又指,他在樓下囚室已經寫好求情信,希望可以盡快求情及判刑。
陳皓桓(25歲)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違反《社團條例》第 16 (2)條。控罪指,陳皓桓於 2021 年 5 月 6 日在香港,作為民間人權陣線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並已獲根據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15(1)條送達通知,而沒有在指明時限内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根據《社團條例》第16條(2),如任何社團沒有遵從根據第15條規定提交資料,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即是2.5萬元;但如獲法庭信納,他已盡應盡的努力,以及他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則屬例外。
案件編號:WKCC 442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