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對自閉症的認識 — 不用懷疑?還是不求甚解?
十月上旬,法庭判處一位患自閉症學生時,過程中質疑為被告的校長和老師撰寫求情信的內容,認為他們濫用了法庭對他們的信任;同時又批評精神科醫生不中立,干涉了法庭的判處考慮。我們未能掌握有關信件和報告的內容,但明顯法官對校方人員和醫生的專業評估抱有懷疑的態度。其實較早前已有一位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 15 歲男生進仔,裁判官念在他受病情影響而犯案,且已有悔意,判他接受感化三年。可是,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並批評被告毫無同理心,上訴庭則強調需要將成人判刑標準套用於未成年人身上,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服刑期較長的教導所。究竟,現時本港各法庭的法官是否有對患自閉症的被告、証人、受害者有足夠的理解和認識?
法庭對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被告人認識不足
不是說用「患病」作理由或藉口,而是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面對拘捕、羈留、審訊或量刑時是否得到其所應得?觀其最近的個案,法庭沒有適用於上述人士相關的審訊或判刑指引,只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未必能達到判刑的目標(懲罰、阻嚇、更新)。英國 Sentencing Council 有專門用於有精神或發展障礙少年罪犯的量刑指引,可是香港卻沒有,這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三條 Access to Justice 的規定與精神。
以英國為例,當地 The Autism Act (可譯作《自閉症法案》)賦予政府要為患有自閉症的成年人訂定政策,當中包括需要刑事法庭人員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建議所有警察和刑事法庭都應有多界別的專業聯繫,包括醫生和社工。以香港的情況,往往進入了判決階段時,法庭才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但在英國,相關的報告可能早在被捕後或進入聆訊時就已準備妥當了。這法案背後,明顯是了解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對自閉症和其他精神疾病,不一定具充足的認識;若然有人過份自信,會對患有自閉症的被告造成不公,因而作出當中各項要求和安排。
沒有為自閉症人士而設的懲教所
進仔早前因在教導所違規,由原本可於入獄六個月後「升班」,可是因其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限制,往往容易觸犯規則,但懲教人員其實欠缺相關訓練去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年青人真正明白教導所的規則。最近,進仔更因與其他囚友的相處問題,被另一位囚友打至眼腫。縱使父親努力透過信件指導進仔如何待人處事,懲教人員也努力安排他在懲教人員的視線範疇,但進仔仍有機會因不明規矩或待人接物而受到傷害。
反觀英國設有 Autism Accreditation in Prison,因當地估計有 4% 在囚人士患有自閉症,而因為自閉症的緣故,囚禁經歷可能對他們會造成更大的創傷,所以有組織開始與監獄合作,提高懲教人員對自閉症的理解,並作出一些在囚規律上的調整。香港監獄沒有這種認證的情況下,若然單單認為「被告亦可要求單獨囚禁,相信懲教署會樂意配合」就是等於懲教署有足夠能力處理自閉症犯人,令他們得到適當治療,這也許是一個過於天真的想法和判斷。若有專業人士提出不同的判處建議,並具因由,這絕對有助法庭作出多角度的考慮。
對社福界及教育界的質疑
當法官對校方人員、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的質疑,可能會對不少社工造成不多不少的憂慮:若學校社工將來要為患有精神或情緒疾病、學習障礙的服務對象撰寫信件,怎辦呢?讓我們簡單回應吧!同工們不應濫用法庭對我們的信任,不過,同工們的專業評估,是值得法庭信任的。我們只需要真實地說出自閉症或其他精神病及學習障礙的理解,講解如何令服務對象減少再犯的機會,協助法庭作出一個最合適的判處。事實上,社工一直站在最前線,與不同專業合作,希望透過不同的治療和行為改進計劃,讓患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獲得真正的幫助,以讓他們獲得真正配合他們的懲罰和阻嚇後,同時配合不同的輔導、行為治療、獎勵計劃或特定活動,以改善他們的言行問題。
未來的努力方向
教協解散後,沒有組織站出來肯定教育界工作者對九大學習障礙具有專業認識,社福界同工也可預視到日後的工作將會倍感艱辛,同工們的工作受到肆意批評,也可能變成日常之事。同工能堅持繼續努力,專業實踐,至為重要。期盼不同的專業、自助組織或關注相關議題的人士,可一起加入「SEN 司法指引關注組」,一起制定有發展障礙人士面對執法、審訊和判刑時的相關司法指引,以讓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獲得公義的審訊。
有興趣參與「SEN 司法指引交流會」的朋友,可於 Google Form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