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去年被國安處拘捕,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兩批人在庭外撐場與踩場。其中一名退休漢被指威脅「大波Man」石房有要「隊死佢」,被告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今( 1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陳炳宙指,石房有言行具十足挑釁性及侮辱性,意圖激發被告作出暴力行為,沒被起訴十分幸運。裁判官不排除被告因憤怒,衝口而出而作出涉案行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令石房有受驚,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有公眾人士聽聞裁決後拍掌,裁判官隨即要求停止,「尊重吓我,呢度唔係戲院。」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不質疑警員彭智生的證供可信性,裁判官亦接納警員誠實可靠。裁判官根據呈堂新聞片段及警員證供,相信案發時石房有曾作出手勢,提議被告接近他,又曾說「過嚟郁手呀」,「你頭先咪話郁手,過嚟打我吖撚樣」,並一度向前行,警員在旁呼籲他冷靜。當時被告在馬路,與石相隔一輛車。被告回應「我同佢隻揪,我打唔爆佢個頭,我跟你挽鞋!」其後折返法院方向。

官:石沒有被起訴十分幸運

裁判官表示,現場行車線約闊 8 至 10 米,被告隔著行車線叫「我兩下打死你」,另有辱罵中央政府等說話。他相信,被告當時十分生氣,而現場環境嘈吵,現場有人出言相勸。

至於被告是否真正有意圖令石房有受驚,裁判官認為石曾作出挑釁手勢及語言,令被告作出恐嚇回應。二人在其他人面前爭執對罵,石房有言行具十足挑釁性及侮辱性,在公眾地方意圖激發被告作出暴力行為,他沒有被起訴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十分幸運」。

官:控方案情站不住腳

裁判官續指,警員指被告案發時十分生氣,不排除被告因憤怒,衝口而出,不甘示弱而作出案發行為。控方則認為被告第二次發出涉案言論時已冷靜下來,並非一時意氣。裁判官不同意相關說法,認為被告仍十分生氣及激動,與他在馬路的表現並無分別,控方說法牽強。

裁判官另提及,案發現場混亂及嘈吵,二人相隔 8 至 10 米,控方未能證明石房有聽到相關言論。既然控方案情站不住腳,法庭亦毋需考慮被告證供。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令石房有受驚,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本案於今早開審,控方表示已多番聯絡石房有,但他尚未回港,未能安排其作供。被告出庭作供表示,目睹石拍攝一名女子,於是上前喝止。石向他爆粗及挑機,「過嚟打我吖撚樣」。他於是「發咗火,一時衝動大鬧粗口」,認為石「明顯就挑機等我中計」。

64 歲被告何兆麟,被控去年 9 月 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外威脅石房有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案件編號:FLCC20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