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案】暴動案「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周四頒裁決 影響深遠
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本周四(11 月 4 日)頒下判詞。
目前有多宗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因等候本案結果而押後裁決或受影響,涉及超過 60 名被告;而本案對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影響深遠,如裁定適用,日後「哨兵」、「文宣組」、「家長車」等非在案發現場人士,也有機會被指控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上訴圍繞幾個法律爭議,包括「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 19 條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若適用,不在場者會否有共同罪責;另外,暴動罪中的「共同目的」,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之間有溝通、互相理解等等。
上月聆訊時,上訴方陳詞時指,要控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控方必須以共同目的區分參與者,避免波及無辜,並以盧建民案為例,指出當案中其餘被告均獲判無罪,他單單一人不可能干犯暴動罪。上訴方又認為,「共同犯罪原則」只適用於在場人士,若不在場都可檢控,有違非法集結的指控。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只需證明至少有 3 人聚集,而他們的行為符合條文所指,即屬犯罪。針對「被告不必在場」的爭議,律政司一度指「共同犯罪」原則可填補法律漏洞,但在法官追問下接納現時已有其他罪行,檢控把風者、補給後援等不在場人士。
案件編號:FACC6、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