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panda外賣員襲警罪成 官一度判囚 8 月 被揭超條例最高刑罰 再開庭改判 4 月
一名 Foodpanda 外賣員年初遇警方截查,遭發現銀包內有「光時」貼紙,被指偷竊外賣袋,並在天水圍警署內頭撼警長。經審訊後,他今( 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在警署內犯案,毫無法紀,加上頭部屬重要部位,案情嚴重,遂判囚 8 個月。惟辯方發現,涉案控罪以《警隊條例》提告,最高刑罰僅為 6 個月監禁。裁判官隨即覆核刑期,指進一步考慮案例後,認為本案不屬最嚴重的案件,改判監 4 個月。被告透露,將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官:如被告截查時合作 不會發生後續事件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主要爭議報稱受襲警長唐家裕的證供,質疑唐因被告趙康勝(21 歲,運輸工人)被截查時態度不合作,故欲以拘押懲誡他。惟裁判官認為,唐已多次給予機會被告出示工作證明,但他卻連最簡單的外賣 App 亦拒絕出示,更不斷要求唐拘捕他;如被告願意出示工作證明,相信後續一連串事件不會發生,認為唐的行為無可詬病,亦有客觀證據支持。
辯方質疑,唐曾警告被告不要靠近,否則會「開條襲警畀你」,可見他當時已有心誣衊。但裁判官指,唐當下沒有控以襲警罪,辯方單方面的推演可稱得上是過分上綱。至於辯方指,唐懷疑被告牽涉販毒案,卻未有在截查片段中就此查問。裁判官指出,有關片段並非截查初期開始拍攝,且辯方從未直接盤問唐有否就販毒案作查問,卻以此攻擊唐,對他不公平,理據亦不足,同時不屬案中關鍵情節。
裁判官續指,唐的傷勢與醫療報告脗合,其證供與警員 20713 沒有重大分歧,故接納他們的證供。針對醫生的證供,裁判官認為其證供客觀清晰,沒有誇大其辭,同樣接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被告自辯存在關鍵矛盾
至於被告的自辯,裁判官指他在錄影會面中指,由於被冤枉偷外賣袋,故在情緒激動下自殘。惟他卻在庭上改稱,因擔心警方對他不利,為求自保所以自殘。對於上述分歧,被告解釋在錄影會面中不應談及個人感受,但裁判官認為,他情緒激動正正是描述個人感受,解釋並不合理。
裁判官又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唐可能自己滑倒繼而頭撞其額,並強調自己沒有主動頭撼唐,但始終未能清晰解釋如何造成碰撞。被告曾指,如他有意圖襲警,不會自殘後才施襲。裁判官引述案例反駁指,施襲可以是有預謀,亦可以是因一時情緒激動,故被告的說法不成立。由於被告在關鍵情節上有矛盾,故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指被告冤屈下犯案
辯方求情指,雖然被告過往有 6 次案底,但他平時相當孝順,努力賺錢養家。他自小已被診斷出患反社會人格障礙,一直接受精神科治療,望法庭考慮到案中警長傷勢不嚴重,出於情緒激動及冤屈下犯案,酌情輕判。
官被揭判刑出錯須更改刑期
裁判官首次判刑時表示,上訴庭不下一次重申,襲警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而本案最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在警署內犯案,毫無法紀,加上頭部屬重要部位,案情嚴重,遂以 9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基於被告情緒及精神狀態給予扣減,總刑期為 8 個月。
散庭不久後,辯方發現判刑出錯,指涉案控罪以《警隊條例》提告,最高刑罰僅為 6 個月監禁,要求法庭覆核刑期。辯方進一步求情指,有關碰撞只是一下,與同類案例相比,情節並不嚴重,亦非因社會事件而起,望法庭予以輕判。裁判官覆核刑期時指,被告案底案底纍纍,不能奢求像初犯者般獲輕判,但進一步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後,認為本案情節不算最嚴重,終改囚 4 個月。
案件編號:TMCC62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