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絕鬥》— 終歸不過以暴易暴
【文:陳丁(退休大學教師)】
談《最後絕鬥》,豈能離得開 MeToo?戲裡的男人,幾乎沒個好人,要不是五大三粗的莽夫,就是壞種窩囊廢。觀眾的同情心都歸於女主角 Marguerite。錚錚女子,還落得個好下場:幸他丈夫早死,自己快快活活過了三十年的餘生。
電影採用「羅生門」式的敘事,「你說一套,他說一套」。作為男性觀眾,興味似乎更在於:什麼是真相呢?(“What is the truth?”)這個問題,電影其實一提再提。
故事骨幹很簡單:女主角 Marguerite 指 Jacques 強姦了她,事情告上了法院。第一審法院判 Jacques 得直。做丈夫的 Jean 不肯罷休,上京告狀,請法皇御准比武對決(trial by combat)。當時的(十四世紀)想法是:天佑義人,理直者勝。結果 Jacques 鬥敗被殺。
電影用「羅生門」敘事,三個主角(Jean、Jacques、Marguerite)輪流登場,陳詞各佔一節(chapter)。那麼,誰說了真話呢?觀眾的角色,本來有點像法官開堂。但編導似乎想趕趁 MeToo 的熱鬧,到了女方陳詞,用字幕大大突出兩個字:“The Truth”(「真相」)。「原作者」如此下了判決(the authorial verdict),誰是誰非,幾乎再無爭議餘地。更何況,電影裡,無論是被告的陳詞,還是受害人的陳詞,女方都明明白白向男方說:「不!」「不」就是「不」(“A no is a no”),強姦的事實,豈容再辯?
但歷史比說故事複雜得多。Jean de Carrouges 與 Jacques Le Gris 之爭,是確有其事的歷史,發生於 1386 年的法國。庭訊記錄以至控辯陳詞,至今尚藏於「法國國家檔案館」(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Jacques 的證詞情節,與電影大大不同:他自稱當天沒到過 Jean 的家,沒有跟 Marguerite 說過話。何來強姦?是 Jean 夫婦砌詞誣陷,乘機吞佔他的家產。
事發當年,大家都已摸不清真相。當日為 Jacques 辯護的律師叫 Jean Le Coq,他的筆記,至今有 1944 年的巴黎印本。筆記裡留下他的感歎:「此案孰真孰假,真是天曉得!」(“No one really know the truth of the matter!”)似乎他不大相信自己的當事人。但事後四年(1390),J. Froissart 出版了他的《大事紀》(Chroniques),據他說,Jacques 被殺前還是呼天搶地喊冤:我是無辜的呀!
如果連當時已難辨真假,那麼,誰來決定真相呢?誰來決定公義呢?
中世紀的解決,就是決鬥(trial by combat)。這種司法源頭,可以追溯到聖奧斯丁(St. Augustine of Hippo, 354-430)。這個神學老祖師認為:兩方對決,上帝在天,天堂洞開,哪一方正義,衪就保護哪一方。(“During the combat, God awaits, the heavens open, and he defends the party who he sees is right .”)但來到廿一世紀,我們脫去「決鬥」的神權外衣,眼前就只有赤裸裸的暴力。誰用武力制服了對方,誰就是公義,他的話就是真相。上帝恐怕是沒有什麼角色好扮的。
這宗案一直引起哄動,維持了幾個世紀。18 世紀的啟蒙家如 Diderot(狄德羅)、Voltaire(伏爾泰),都談過它,又都同情被殺的 Jacques。但討論的焦點在於中古的「野蠻」、「不公」(“barbar si nedrept”)。比武對決,是迷信的野蠻。讓暴力來決定真相與公義,這不是野蠻是什麼?這算是什麼公義?
但此時此地,我們在電影院裡觀看如此一場「歷史重演」,能不反躬自問嗎?從中世到現代,我們擺脫了暴力了嗎?我們文明了嗎?無論中古不中古,法律能與暴力分家嗎?
我們不妨先為 Jean 設想一下,考慮一下他的處境:第一審由 Pierre 大公(Count Pierre)主持,無論是歷史還是電影,都顯然是徇私。Jacques 是他的酒色友,又是左右手;對家的 Jean 是「頂心杉」、「眼中釘」。第一審是未審先判,這個大公還巴望就此一了百了。判詞云:「女方是白日造夢……當事人不得再就此提訴。」(“She must have dreamt it. … no further questions ever be raised about it!”)
這種司法不公,當事人能不服嗎?平民百姓當然不能不服。你不服就要面對司法武力:人身收押,財產充公,甚至砍頭。你不怕?你有能力抵抗一個堂堂大公法官的「合法」武力嗎?
名哲學家 Christoph Menke 說過:「法律本身,就是一種暴力。」(“Law is itself a kind of violence.”)他又引述耶魯的法學者 Robert Cover(1943-1986):
「法律詮釋,是在苦刑與死刑的基礎上給撐起來的……法官宣示他對文本的詮解(譯者按:所謂「文本」,包括法例、供詞等等),於是乎,有人失去了自由、財產、子女,甚至連性命也賠上。」(“Legal interpretation takes place in a field of pain and death. … A judge articulates her understanding of a text, and as a result, somebody loses his freedom, his property, his children, even his life.”)
法律不離暴力,道理其實很淺顯。我們的法家韓非不是也說過嗎:「嚴刑所以遂令」(用嚴刑以貫徹法令)。沒有「刑」的暴力,法律還有什麼果效?誰聽呢?誰怕呢?當今的國際法庭,能奈大國的何嗎?
我們再為 Jean 設想一下:面對如此的法律暴力(大公擁有非他所能及的武力),他還有怎樣的救濟辦法呢?
他去告御狀,借助更強大的暴力!(皇帝擁有的武力又大大超過了一個大公。)當然,這不是平民百姓如你我所能有的辦法。要借助皇帝的拳頭,也必須看看自己是什麼身價。Jean 是聞名驍將,連皇帝也知道他。無論在電影還是在歷史裡,他都相信,憑自己這點身價,皇帝至少會聽聽他這個案件。而事實也確乎如此,皇帝安排在司法院(Palais de Justice)審理,還隆而重之,召來了整個巴黎議會(Parlement)。
可見《最後絕鬥》這個戲,法律角力的背後,其實也是暴力的角力。中古法律的潛暴力逐步蛻變,最終以顯暴力收場 — 比武對決。暴力從支撐裁決的角色,搖身升格,變成終審法官。誰有最大的暴力,誰就能佔台講公義。這個結局,能不發人深省?
影話結束之前,必須稍稍把話說回來。Menke 指法律為暴力,到底與一般的暴力不同。Menke 的說法是:法律是「合理暴力」(justified violence),以終止「野蠻暴力」(savage violence)為目的。說穿了,就是「以暴易暴」。但怎樣才算「合理」呢?
如此大話題,我們這類市井(“men on the street”),又豈能置喙?就留給專家們給大家訓訓話好了。
《最後絕鬥》,演導俱佳,啟人思竇。海外有人推為年度最佳電影。老導 Ridley Scot,年逾八十,功力尤勝於前,可喜可畏!
(標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