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21 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警員入商場驅散。 攝:Oiyan Chan

前年 12 月 21 日尖沙咀海港城「和你Shop」示威期間,時任政府助理文書主任的馮耀暉被指伸腳,絆倒警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 2 個月。馮不服定罪上訴,指事件純屬意外。高院法官張慧玲今(3日)頒下判詞,指反覆觀看涉案片段後,認為馮以右腳「𠽤」警員不可能是意外,且雙方並不相識,馮並不可能以為警員同意被他「𠽤」到,故駁回上訴,馮須即時服刑。

2019 年 12 月 21 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警員入商場驅散。 攝:Oiyan Chan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事件純屬意外,上訴人腳部動作,是為避過途人及警長,平衡身體而作出的自然反應;律政司一方則指,當時大批警員急步走至,上訴人卻往警方人群靠近且提高腳,明顯有意圖絆倒警員。

法官:上訴人行為不同於不小心碰到他人

法官張慧玲今於判詞指,她反覆觀看涉案片段後,認為上訴人用右腳「𠽤」警員不可能是意外。法官認為,上訴人行為與一般社交場合,不小心碰到他人並不相同。她亦不接納一個人會因站立太久,將腳伸高至觸及經過者「上五寸下五寸」即小腿位置那麼高。

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援引的案例 R v Brown,案中被襲擊對象同意接受性虐待。她指被告和警員並不相識,上訴人不可能以為警員同意被他「𠽤」到,故不涉及被襲擊的人是否同意,或隱含同意接受暴力對待的議題。

法官指,於排除上訴人行為屬意外後,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同意律政司一方陳詞指,上訴人舉動明顯懷有敵意(hostile intent) ,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8歲的上訴人馮耀暉,案發時為政府助理文書主任,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前年 12 月 21 日在尖沙嘴海洋中心 2337 號舖外襲警員曾雋賢。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襲警罪成,指他以相對較難察覺的動作,絆倒正急步行的警員,行為屬偷襲,判囚 2 個月。

案件編號:HCMA 3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