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不小心駕駛 楊明被判囚 18 日 停牌兩年 官准保釋候上訴
【2000 更新裁判官裁決及判刑理由,以及楊明求情內容】
藝人楊明去年 8 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失事撞壆案,他早前獲准推翻兩項認罪答辯後再認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維持不成立。裁判官鄧少雄今(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斥楊明屬極之嚴重的不小心駕駛,沒造成傷亡或損失純屬僥倖,就楊不小心駕駛罪判監 18 日;就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判罰 2,000 元,另須停牌兩年等。
楊明申上訴及保釋,獲裁判官批准以3萬元擔保,但須每周三次到山頂警署報到,及守不得離港等條件。
楊明今午步入法院時,沒有回應傳媒提問,僅揮手示意;在庭內等候開庭時神情呆滯,雙眼無神。其女友莊思明再次到場旁聽,神情凝重,全程皺眉。庭上討論案例時,凡提及「監禁」二字,莊都雙眼通紅兼索一索鼻子,其後不時取出紙巾抹眼淚。本案控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
辯方:因案失近百萬元、官:法庭不會姑息
辯方書面求情指,楊明中五畢業,為家庭經濟支柱,月付 4 萬元家用。他因案件失去拍劇、電影、廣告等機會,損失近百萬元收入;工作表現則獲上司、同儕及女友等讚賞,現深感後悔。
辯方亦指,本案沒楊明酒精濃度讀數等證據。裁判官則指,即使缺乏數據,楊明智力正常,有駕駛執照及多年駕駛經驗,意外時不能控制車輛必有原因。綜合證供,唯一合理推論是,案發時楊明受酒精嚴重影響,神智不清,不能控制車輛,行為不受控制,致車輛橫過雙白線,更撞上交通標誌,使之橫擱在水泥石壆上。
裁判官批評,楊明自己選擇大量吸取酒精,是極之嚴重的不小心駕駛行為,沒造成傷亡或損失純屬僥倖,指法庭不會姑息行為,遂就不小心駕駛罪以判囚 30 日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 20 日,另因本案「一波三折」拖延近 7 個月再減 2 日,最終判囚 18 日。另須停牌 2 年及自費進行駕駛改進課程。
至於「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罪,辯方以被告及早認罪,屬有承擔表現為由求情,遭裁判官指,控罪證供簡單直接,即使否認控罪受審,除定罪外不會有其他結果,「被告明智在認罪換取最大減刑」,最終判罰 2,000 元,因被告仍未支付賠償故未有扣減罰款。對此結果,裁判官直言被告是咎由自取、自招惡果;又指楊明有不少案底,卻無改善,故緩刑及社會服務令均不考慮。
片段見楊明逆線行駛 先後撞壆及金屬路牌
庭上今播放來自楊明「車 cam」的肇事影像,案發時間約為凌晨 1 時 47 分。片中見楊明逆線行駛,撞上鐵壆後,車身劇烈搖晃,停頓一會後再續往前駛,不久再撞跌一矗立路邊的金屬停車路牌。
許紹鼎指出,楊明首次撞上鐵壆後,車胎似乎「爆咗」、機件或有損壞下車頭亮紅燈,或致該車失去動力慢流再撞上路牌。萬德豪不同意說法,指沒有證據證明車右前胎因撞壆爆裂,或機件故障下無法控制軚盤,形容辯方「只係靠估」。
控方續指,根據拘捕楊的警員及撰寫報告的醫生指,二人都聞到被告身上有酒味。許反駁指,楊沒作酒精證據證明楊明當日的酒精濃度。
萬德豪亦向裁判官指出,楊明所面對控罪,法庭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判他停牌。辯方則指,法庭對本案控罪有酌情權,不是必須停牌;較本案罪名重的危險駕駛罪名,才必須判罰停牌至少 1 個月。
楊明提交補釋金後離開法庭,未有回應記者事發後有否戒酒等問題便登車離開。
楊明被控三罪認兩罪 推翻認罪答辯後再認罪
被告楊明(原名林明樂,39 歲藝人),被控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8 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在警長 47357 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同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近燈柱 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MY 686 的私家車;以及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被告早前曾承認首兩項控罪,原須還押候判。同日代表被告的大狀清洪,一度以自己提供錯誤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推翻認罪答辯,遭控方反對,並申請覆核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名不成立裁判。裁判官上月 21 日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推翻認罪,一項罪名不成立維持原判。惟楊明再次承認兩罪,押至今日判刑。(另見報道)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