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案】大律師:要以「從犯罪行」控告哨兵、文宣組 控方舉證難度增加
終院今(4 日)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換言之一些不在場但或與示威相關的人,如「文宣組」、「家長車」等,不可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但仍可被控「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如串謀、煽動、協助及教唆等),並強調罪責與主犯相約。(另見報道)《立場》向兩名大律師了解,兩人均認為終院裁決,將令控方檢控不在場人士的舉證難度增加,搜證須更詳細,不能再單憑少量證據,邀請法庭推論定罪。
至於參與者可因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要就更嚴重罪行付上刑事責任。有大律師就認為,終院或是希望向參與者發出訊息,不要以為旁邊的人犯嚴重傷人等罪行,自己不用負上刑責。
另外,上訴人湯偉雄回覆《立場》查詢,形容今次裁決的結果符合預期,判詞「其實只係合理,無加多無減少」。他指,明白今次裁決不會影響目前的大環境,但他相信,以永不放棄的心態繼續前行,改變身邊可觸及的壞事,慢慢就可以將香港回復原貌,「所有想要嘅野,都要靠自己努力去爭取,個天唔會免費跌畀你。」(另見報道)
「從犯罪行」一般舉證較難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以往以「共同犯罪」原則控告暴動罪,或如今須以「從犯罪行」控告,刑罰一般而言是相近的。不過,以後者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控告不在場人士,舉證難度會增加。正如終院判詞中所言,控方以何罪控告,須考慮到暴動的高流動性,以及有甚麽基礎去證明,該些人士牽涉某場非法集結或暴動,例如身上有否頭盔、防毒面具、索帶或相關材料等。
不能單憑較少證據邀法庭推論
大律師蘇俊文進一步解釋,控方要證明「從犯罪行」,須要更詳細搜證,以證明某人如何向另一人提供幫助,或與他人有沒有串謀協議,而非如「共同犯罪」原則,控方可單憑較少證據,就可邀請法庭推論某人是否有罪。「好多時呢啲案,拉咗一堆被告,啲被告都唔識得嘅,你又點證明佢哋有協議,或者中間有咩溝通,從犯罪行係可以告,但就要一啲證據」。
「延伸共同犯法原則」針對更嚴重罪行
至於終院判詞提到,若暴動參與者,能預見他們其中一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他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就該更嚴重罪行負上刑責。
吳宗鑾解釋,有關原則是針對當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發生比該兩罪該嚴重的罪行,例如嚴重傷人或謀殺。如有人能預見集結會釀成嚴重意外,但他們繼續參與,控方便可引用延伸形式來控告相關更嚴重罪行。
至於何為「預見」,吳宗鑾認為,須由法官憑證據去判斷被告是否有充足資訊,可預視有嚴重罪行發生,「當然你可以話我冇足夠訊息,咁呢個就會係一個抗辯方向。」
吳相信,終院是想傳遞出一個訊息,「唔好等啲人話,我去參與一個抗爭,但其實我係冇諗住其中有條友,整到人咁嚴重燒傷㗎喎……但如果法庭裁定,其實你去嘅時候已經知有人帶住汽油彈,咁呢個結果你意料之中㗎啦,唔可以因為咁逃避呢方面嘅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