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16 歲男學生涉於 2019 年三度與同年紀的女同學發生性行為,遭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案件今(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案發時年僅 13 歲的女事主 X 稱,在被告住所外的乒乓球室內遭被告強姦。惟辯方指出,X 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從未提及強姦(rape)一詞,並質疑她為她在案發 15 個月後才告知家人、學校,以及無法說出確實的案發日期。案件押後至 11 月 11 日續審,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女事主:不記得案發日期 不想記起的回憶

X 在辯方盤問下表示,首次事件發生在 2019 的 4 或 5 月,當日身處於平常與同學聚會的一間會所,被告將她帶到男廁,要求她為自己口交。辯方聞言即詢問X ,為何不馬上將這恐佈的經歷告訴父母。X 回應稱,她一直認為人們都很友善,會保護自己,直言不解為何同年級的男同學要這樣對她,感到很尷尬和困擾,故只告訴了一名好友。

辯方又指,如果事情真的如 X 所講的可怕,她一定會記得確實的案發日期,質疑她說不出被性侵的日子是因根本沒有發生。辯方再問 X 能否記得母親、弟弟及好友的生日這類特別日子,X 答記得,並解釋指記得他人的生日因為每年都會有,但坦言「我不是每年都被同學性侵」。

X 補充,她只記得案發日期的大概時間,無法說出確切的日子,因這不是她想記起的回憶。

兩度於乒乓球室被強姦 被迫在住處天台發生性行為

X 續言,她分別在 2019 年 5 月的兩個凌晨,走到被告的住處,然後被告在其住宅外的乒乓球室內兩度強姦了她。而在 2019 年 6 月,X 與友人於家中舉辦派對,惟被告不請自來,逗留在其住宅天台;被告威脅她發生性行為,否則不會離開,她遂配合。辯方質疑 X 為何已有上一次的經驗,仍敢前往被告住處。

X 則指,自己當時只有 13 歲,是個幼稚的小孩,沒有想過被告會再一次侵犯她,天真地以為被告的家人也在家中,比較安全,但被告則將她帶到並非連接其住宅的一個乒乓球室。就遭強姦後再次到訪被告住處,X 表示,在事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時常感到焦慮,無法進睡,擔心被告在校內散播謠言詆毀她,故想找被告商量,確保被告不會亂說。

惟被告在短訊中拒絕到 X 的家中交談,X 於是在凌晨 2 、 3 時走到被告的住處。

案發 15 個月後才告知家人、學校 錄影會面未提及強姦

辯方表示,若 X 所言屬實,她沒有可能在案發 15 個月後,於 2020 年 10 月 6 日才告知母親、學校副校長此事。 X 表示,學校縱容性別歧視和強姦文化,認為學校情願保障聲譽,也不會為她提供保護及支援,即使與副校長或同學道出此事,都會被責備為何令自己陷入危險。

X 指,被告在學校很受歡迎,但校內大多同學不理會他人是否友善,只要膚色越白、富有或有特權便會越受歡迎;而她退校是因副校長對其事件的反應,其父母亦認為學校沒法好好保障學生。辯方指出,X 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從未提及強姦(rape)一詞,質疑她為何不告訴警方遭被告強姦。

X 表示,她清楚地向警員說「He took my virginity without my consent.」,指被告在未獲她同意的情況下與她發生性行為。她稱,警員的母語並非英語,故沒有使用強姦一詞,而是使用性行為(sex)。辯方另展示相片,指 X 在案發後曾身穿貼身比堅尼,於船上坐在被告身旁,臉上帶有笑容,質疑她為何會在她所聲稱的強姦犯身旁,穿著比堅尼並臉帶笑容。

X 解釋稱,不想影響派對的氣氛,以她過往的經驗,若不笑的話,會令被告充滿攻擊性。

事主作供期間一度落淚 午休前表示難以忍受

女事主在午休前曾表示,感到頭暈、難以忍受,要求與母親商量要否前往求醫;她在下午作供期間,亦一度哽咽。現年 16 歲男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4 月至 5 月的某天,在香港島一會所 2 樓男淋浴間向一名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即女童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他另被控,在赤柱村道 32 號會所乒乓球室,分別在兩段不同的時間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及在赤柱大街 34 至 38 號友榮樓天台以威脅手段,即聲稱不會離開上述地址,促使女童 X 在香港作非法的性行為。

案件編號:ESCC13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