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圖為荃灣 10.1 衝突圖片

前年 10 月 13 日「 18 區開花」行動中,中年男技工原被控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但自辯時承認曾將欄杆丟落橋下,裁判官劉淑嫻早前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改為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 4 個月,辯方即提出覆核,指擾亂罪涉及的半年起訴期限已過,法庭無權改控。裁判官今( 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忽略有關檢控期限,最終裁定男技工無罪釋放。

原本已還押的被告「白坐」了 21 天監,離開法院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本案原有 4 名被告,依次為 12 歲女童、 14 歲女童、王釗鴻( 23 歲)、陳錫華( 57 歲,電器技工)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 264 至 298 號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14 歲女童早前認罪,被判感化兩年;其餘 3 人經審訊後,在上月 15 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陳在自辯時透露錯將欄杆扔落橋,裁判官認為此舉構成擾亂秩序,遂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1(2)條,改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囚 4 個月。

陳的代表大律師隨即在控方不反對下提覆核,指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屬「簡單程序罪行」,須於案發後起計的 6 個月內起訴,要求推翻定罪及判刑。

裁判官經考慮後今指,本案在前年 10 月發生,控方在事隔一年後提告,已超半年起訴時限,裁判官承認在改控時忽略了此點,最終裁定陳無罪釋放。自裁決日起計,陳「白坐」 21 天監。

2021.11.5 男被告陳錫華在「傘陣」下離開法院

案件編號:WKCC37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