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遊行】男子被指管刀槍等 女警認僅警方及被告在場 仍需看管證物免受干擾
民陣去年 1 月 1 日發起「元旦大遊行」,4 名男女在跑馬地及西營盤,被搜出多部對講機、斧頭及氣槍等物品,被控無牌設置電訊設施、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等罪,其中 3 人先後認罪,餘下一名男售貨員,今( 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質疑, 搜屋期間共 4 名警員在場,卻只有一名女警「一腳踢做哂」蒐證和記錄,做法欠缺效率。馮解釋,雖然當時只有警方及被告在屋內,但仍需同僚看管證物免受干擾,承認效率不佳,「但我都要咁做㗎啦」。
四警在場僅一女警搜屋
女警 8050 馮淑恩供稱,當日與 3 名同僚押解被告回寓所蒐證,她獨自花約一小時在客廳及房間搜出涉案證物,然後作相關紀錄。辯方指出,當時共 4 名警員在場,為何只有馮一人包辦整個搜屋程序及紀錄。馮承認效率不佳,「但我都要咁做㗎啦」,解釋其餘 3 警須看管被告,同時避免他人干擾證物。辯方聞言指,屋內只有警方及被告,被告的母親及胞妹亦在搜屋完成後才返抵寓所,何以需要多達 3 警看管證物。馮重申需要有同僚看管證物。
辯方指,除馮外,亦有另一男警 12422 協助,主要負責搜查被告的房間。當馮發現男警沒有仔細記錄案中證物在何處搜出,遂索性寫成均在上格床找到,沒有深究下去。辯方又指,其中一把刀具是在上格床找到,但馮卻在紀錄上寫錯是放在桌面,只因兩警經商討後決定,把案中利器全放在書桌上,這樣會比較易記。對於上述指控,馮一一否認。辯方續指,女警在現場繪畫草圖,返回警署後再畫一次,有兩次機會仍未有更正,直至在庭上才發現出錯。馮稱純粹是當時沒發現這個「手民之誤」。
同案三被告認罪 准保釋候判
4 名被告依次為陳良新( 70 歲,退休人士)、余敬邦( 60 歲,工程師)、繆日謙( 34 歲,售貨員) 及甄淑儀( 31 歲,文員),同被控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即三部無線電收發器,裝設有兩條未經批准頻道;繆另被指在西營盤僑發大廈一單位內管有一支鐳射筆、 一支伸縮棍、6 把摺刀、 1 把匕首、 1 把開山刀、 4 把斧頭及一支氣槍,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即繆在本案共被控 4 罪。
陳及余早前分別承認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獲撤控;甄則承認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三人均獲准保釋,待審訊完結後判刑。裁判官劉綺雲表示,目前看來「案情不輕」,或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件編號:ESCC109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