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歲男襲警罪成提上訴押後裁決 官:新聞片拍攝不到撞警 好大機會警員記錯
2019 年 9 月 2 日,有網民發起「超合作運動」,呼籲阻塞港鐵運作,當中20 歲男學生於樂富站被捕,他早前承認公眾妨擾罪,經審訊後另遭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學生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張慧玲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候裁決。法官指涉案新聞片段拍攝不到警員所指,上訴人於5至10米外衝向警員,相撞後逃走後的片段,而新聞片段是最獨立的證據,「如果好清楚見到上訴人無撞,咁好大機會係警員記錯」。
上訴人賈雲龍(現年 20 歲,學生),原被控三罪,他早前承認首項公眾妨擾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2 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其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而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 A 及警員 B。
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裁定被告一項襲警罪成;而另一襲警罪,則因被告有可能意外撞到警員而不成立,裁判官最終判賈入勞教中心,他其後就襲警罪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上訴方:裁判官觀察或出錯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吳宗鑾,今於法官查詢下確認,由於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故撤回刑期上訴,只就定罪提上訴。吳陳詞指,根據涉案的 NowTV 及 TVB 新聞片段,拍攝不到警員A所指,上訴人約於 5 至 10 米外衝向他,兩人相撞後上訴人轉身逃走的片段。而片段中警員A與其他同袍追截的黑衣人戴綠色口罩,被告當日則是戴黑色面巾,認為裁判官對涉案片段的觀察或出錯,令定罪不穩妥。並指警員 A 作供時亦同意,上訴人當時並沒有向前衝,而是一直後退。
法官張慧玲亦表示,她多次觀看涉案的 TVB 新聞片段後,認為「好明顯(警方)最初追嗰個黑衣人,唔係最尾撳低嗰個」。法官又指當時情況頗混亂,警員有機會記錯,並指新聞片段為最獨立的證據,「如果好清楚見到上訴人無撞,咁好大機會係警員記錯」。
律政司則回應指,裁判官裁決時已清楚指出,新聞片段沒有拍攝到相撞情況,是因為相撞於較早之前發生。法官回應指,裁判官指被告曾奔跑,但片段中看不見相關情況,質疑裁判官裁斷是依賴警員的證供,完全沒有影片支持,而警員證供與片段不斷,會令其證供存疑,導致控罪不穩妥。法官最終指她需時考慮,押後裁決,並透露或於 1 個月內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HCMA8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