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高院一度拒絕梁錦威、陳多偉保釋 今頒判詞:國安法保釋門檻適用
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 5 名支聯會常委,包括梁錦威、陳多偉等,控以「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5 常委不認罪被拒保釋,梁、陳其後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惟案件上月預審時,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於兩人沒有申請下,批准他們保釋候審。高院今就拒絕保釋頒布書面原因,法官杜麗冰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屬國安法條文一部分,故較高的國安保釋門檻適用,並認為兩人如獲保釋,將會繼續危害國安,故拒絕保釋。
法官於判詞指,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石書銘力陳,涉案控罪並非國安法控罪,僅為附屬控罪。而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陳詞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由人大授權行政長官,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制定,故法庭需考慮相關條文及其目的,並強調實施細則的制定目的,是為維護國家安全。
杜麗冰:下級法院會盡快定審期
法官杜麗冰在判詞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屬國安法條文的重要部分,故終審法院黎智英保釋案中,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較高保釋門檻適用。
法官又指,裁判官拒絕兩人保釋時表示,已考慮到控罪的持續性,以及申請人拒絕提供資料將妨礙有關危害國案罪行的調查,或令潛在證據消失及疑犯逃脫。法官認為,下級法院必然會考慮兩人已遭還押逾個半月,盡快確定審期,又指他們如獲保釋,將會繼續危害國安,最終拒絕兩人申請。
梁、陳其後於沒有申請下獲保釋
案件共有 5 名被告,依次為鄒幸彤(36 歲,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及徐漢光(72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指 5 人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 3(1)(b) 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
案件上月首次預審時,其中三名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再度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聽取各方陳詞後,決定一併批准案中 5 名被告保釋,但要接受控方提出的額外條件。鄒幸彤、梁錦威二人隨即要求撤銷擔保,而鄒另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亦須繼續還押。案件第二次預審暫定於下年 1 月 25 日進行,有關罪行最高刑罰僅為監禁 6 個月。
案件編號:HCCP5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