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8 日,元朗爆發激烈警民衝突,警方在晚上在元朗站佈防。 Nasha Chan 攝

2019 年 7 月 28 日上環及元朗爆發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翌日凌晨在港鐵元朗站截查多人,年輕女子被指藏有 30 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經審訊後遭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判囚 6 周。女子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頒布判詞,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服刑。法官指,上訴人曾承認她是收到關於白衣人的消息和傳聞,決定帶同裝備到元朗,裁定她意圖於有需要時使用涉案物件傷人,訴諸武力。上訴人的律師代表表示,將會就法律觀點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法官又認同原審裁判官裁定,涉案的自製發射器連同波子,是「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的武器。考慮事發時所有環境情況,包括當時元朗地鐵站已結束服務,但上訴人仍身穿黑衫黑褲,帶備兩項攻擊性武器,以及大量裝備 ,例如頭盔、行山杖、𠝹刀等到達現場,而她作供時亦承認是收到關於白衣人的消息和傳聞,決定帶同裝備到元朗,故裁定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為,上訴人意圖於有需要時候使用涉案物品傷人,訴諸武力,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代表上訴人的劉曉敏(24 歲,報稱無業)的大律師郭憬憲早前陳詞指,涉案女警 13529 盧卓凝描述上訴人的警誡供詞時,欠缺主語,令人費解,似乎是指「波子射波子」,存在語病及不合邏輯,質疑裁判官裁決時,考慮了被告於警誡前被指曾表示「彈弓杯」用作「射波子」的對答,對其不公,令定罪不穩妥。

法官:女警首次上庭作供 緊張犯錯

法官於判詞指她細閱盧姓女警證供後,認為女警只是「有碗話碗、有碟話碟」,因上訴人並無說自己是用發射器 ,即彈弓杯射波子,女警無理由為她加上有關字眼,並同意女警當時的理解為,上訴人是指自己用彈弓杯射波子,而非用波子射波子。至於上訴方曾攻擊女警盧卓凝的誠信,指她上庭作供期間,曾於休庭時看記事冊等。法官則表示,明白警員是首次出庭作供,非常緊張,因此犯錯偷看,雖然她曾作出辯解,但法官認為裁判官在此情況下仍相信盧的證供並無不妥。

法官又指,裁判官就上訴人及辯方證人證供,作出非常仔細及詳盡分析,不認為裁判官對辯方所有證人特別嚴苛,而上訴人就她案發時管有涉案涉案物品的解釋並不合理,裁判官拒納亦無不妥。經考慮後,法官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3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