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1 日,尖沙嘴。(立場新聞資料圖片)

十男女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參與暴動,案件今( 9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制服其中一男一女被告的警員供稱,他見到男被告和示威者跌倒在地,企圖逃走,他便上前用警棍制服男被告。當他控制男被告後,才留意到女被告在地上用雙手捉住男被告,沒有離開。及後他問兩人是什麼關係,其中一人告知是「朋友」。

制服首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警員李煒杰供稱,案發當日他駐守機場特警隊,兼仼特別戰術小隊(即俗稱的「速龍」)。當日他到達尖沙咀案發現場時,見到前方有大批示威者在非法集結、叫囂、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又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漠視警方的警告,不離開現場。他收到指示,當警方施放催淚煙時,他和隊員需要配合現場西九龍衝鋒隊同事一同拘捕示威者。

警供稱曾以警棍制服 不知有否打中次被告

李煒杰指,他和隊員身處衝鋒隊的盾牌後方,聽到指示後一同衝向示威者,期間他們「速龍小隊」越過衝鋒隊同事。示威者隨即轉身逃跑。當他跑到栢麗大道時豐澤電器商店外梯級時,該處濕滑,地上有液體。他看到約 4 至 5 名示威者跌倒在地上,當中包括第二被告。他上前見到第二被告手腳掙扎,「好明顯想逃走」,遂用警棍將他制服。李表示,由於第二被告不斷郁動,因此他不知道確實有沒有打中、打到哪些部位。

李煒杰稱,直到第二被告受控後,他才留意到首被告劉維穎。當時首被告在地上,雙手捉住第二被告的上身,沒有離開。稍後兩人均受控後,他扶起兩被告到豐澤門外坐下。及後,他問兩人是什麼關係,其中一人回答「朋友」,但他忘記誰回答。他最終以非法集結拘捕第二被告,首被告則交予警員 16204 處理。

辯方:防暴警扯下被告眼罩豬嘴 警員:無留意

負責看守首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警員盧智聰作供時強調,他看守期間無人干擾首被告的物品。辯方指出,當時有一隊防暴警察經過,有一名防暴警察扯下首被告的眼罩和眼鏡,另一名防暴警察則扯下第二被告的眼罩和豬嘴,並扔在地下。盧對此表示無留意,但強調他看守期間現場已非常平靜,「同事已控制現場」,因此不見有人干擾物品。

十名被告依次為:劉維穎(19)、郭嘉輝(22 ),張文俊,梁卓華(20 )、黄奕瑋(20)、梁俊偉(26)、吳紹勤(28)、韋婷婷(26)、卓麗馨(24)、潘慧雯(42)。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