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案】高院就拒絕張劍虹保釋頒判詞 律政司:張可透過台灣蘋果網危國安
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等6人,連同集團旗下 3 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早前提訊,押後至 12 月 28 日再訊,各被告須繼續還押。已遭還押近 5 個月的張劍虹,早前透過律師向高院申請保釋,遭指定法官李素蘭拒絕,她於今日頒佈書面判詞,指並無充足理由相信張如獲保釋不會繼續危害國安。判詞透露,申請方指,張已辭任壹傳媒所有職位,之前沒有參與編採工作,且香港《蘋果日報》及已永久停刊,張難以危害國安。律政司指張任台灣子公司董事,可繼續透過台灣《蘋果新聞網》平台等危害國安。
法官於判詞中引述控方指控,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指,《蘋果日報》以出版紙版及數碼報道及文章,以達至犯案目的,包括於2020年5月起,開始出版免費的英文報道。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則主持網上直播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並可於Youtube頻道及《蘋果日報》的社交媒體收看。
律政司一方指,張劍虹於2018年2月1日起,擔任涉案三間公司董事。另於2016年6月起,擔任出蘋果日報出版人及東主代表等,其後於2018年2月出任壹傳媒行政總裁,負責壹傳媒旗下報章雜誌於香港及台灣的運作。張透過於壹傳媒集團擔任不同職位及營運《蘋果日報》,而與黎智英、三間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律政司續指,張的角色包括積極參與及監督《蘋果日報》日常運作、授權及指示出版及發布涉案文章、對《蘋果日報》的編採方針具活躍角色、監管中文報道的紙版及數碼發行、指定文章的撰寫者及特定主題。故律政司指控張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以《蘋果日報》作為平台,發布涉案文章或報道,要求外國對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為。
申請方:指控僅基於張劍虹壹傳媒職位
代表張劍虹的資深大律師毛樂禮則陳詞指,控方指控僅是基於張劍虹受僱於壹傳媒及他於集團擔任的管理層職位,並無任何指控指張以個人身分參與串謀。控方沒有證據指張以個人身分分享、發布或傳閱被指涉案的報道文章,亦無證顯示張擁有任何政治理念或外國聯繫。
申請方指,張於壹傳媒的職位並不涉及任何編採或出版職責,其主要職責是壹傳媒集團的整體策劃、制定預算、財政及一般營運。而壹傳媒堅持編採獨立原則,包括張在內的集團高層並不會參與核准任何《蘋果日報》的報道文章。再者,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張有參與被指涉案報道的草擬、編輯或製作等。
申請方:《蘋果日報》、《壹週刊》已永久停刊
申請方又強調,最為重要的是《蘋果日報》及《壹週刊》已永久停刊,張劍虹亦已辭任於壹傳媒的所有職位,於此情況下,張劍虹根本不可能再透過壹傳媒或《蘋果日報》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使考慮任何與《蘋果日報》無關的危害國安行為,亦並充分理由相信張會危害國安,控方亦無相指控或證據指張具有動機、影響力、資源、國際或政治聯繫等,可令他作出任何危害國安行為。
律政司回應:張仍任台灣子公司董事
羅天瑋則回應指,張仍然與壹傳媒子公司維持緊密聯繫,包括於台灣的子公司等,並擔任該些台灣子公司的董事,並負責管理壹傳媒於台灣業務的運作,並已建立聯繫及影響力,可隨時利用相關平台。而壹傳媒於台灣的業務及資產,高達1.41億。
律政司:外國對張被捕快速回應 顯示兩者有緊密聯繫
且於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台灣《蘋果日報》網上版,即《蘋果新聞網》仍多次發表有關香港特區政府及警隊的不實指控。而涉案控罪的性質為勾結外國勢力,可暗中秘密進行,故仍有實質風險,張劍虹可繼續作出危害國安行為。律政司一方又強調,於串謀犯案中,並不非所有串謀者均須親自執行串謀計劃,正如於本案中,張劍虹透過其職位,可授權、指使其他人發布涉案文章報道,當中個人擔任不同角色,張並不需親自發表相關文章。
律政司一方又指,美國及外國政黨對於張劍虹被捕、國安法實施及有關《蘋果日報》的執法行動,均快速作出回應及譴責,顯示張及其串謀者與外國勢力有緊密聯繫。
法官李素蘭最終指經考慮所有相關事宜,包括張劍虹背景、人脈及財政能力等後,認為並無充足理由相信如張獲保釋,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故拒絕其保釋。
六名被告分別為張劍虹(59 歲)、羅偉光(47 歲)、前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 55 歲)、前副社長陳沛敏( 51 歲)、前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筆名盧峯)( 57 歲)及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 51 歲),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 日期間,在香港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案件編號:HCCP4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