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和平集會案】辯方結案:支聯會集會不存在 聚集無人領導 何桂藍非到場悼六四
去年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3 人否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審訊今(12 日)審結,將於今年 12 月 9 日早上裁決;其他認罪被告則會在下周三(11 月 17 日)求情。
何桂藍一方結案陳詞重申,支聯會欲申請的集會最終沒有出現,當日的聚集亦無人組織或領導,在法例上不符「集會」的定義;即使法庭認為當晚有集會,何桂藍的出現,亦非為了支聯會欲舉行集會之目的、即悼念六四,而出於其個人目的。控方反駁,何桂藍當晚的行為與集會人士相近,認為她與集會有關連。
至於鄒幸彤一方今早結案陳詞就強調,鄒幸彤向公眾發出的訊息非常清晰,指「如果這是一個煽動,那麽她只是在煽動他人參與網上集會」。(另見報道)
辯方:當日聚集不符法例「集會」定義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黃卉儀陳詞時,提出三個法庭會考慮到的情況,逐一抗辯。辯方主張的是第一個情況:支聯會的集會從不存在。辯方指,控方指控當晚的集會,除了悼念六四,同時亦有反對警方禁令、國安法、香港政府及中國共產黨之意;惟支聯會欲舉行的集會,目的只是單純悼念六四,可見兩個集會並不相同。
辯方指,若要證明一個集會未經批准,須先證明有關集會遭禁止,或警方沒接到某集會的通知。而在本案,儘管何桂藍知道支聯會申請的集會被警方禁止,但由於控方現時指控的集會,已非支聯會原來的集會,亦無法證明兩者屬同一集結,故無法證明何桂藍參與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官:數千人聚集反對禁令 算不算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胡雅文問及,若有數千人聚集,並表示欲反對警方的禁令,這又算不算是未經批准的集結?辯方回應稱,若此聚集由當中的人組織,他們未有通知警方,那便算是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因根據《公安條例》,集會的定義包括「經召集或組織」及有人企圖或確實在場「控制或領導」。
辯方認為,當晚維園足球場內的情況並不符合上述定義,指當晚既沒人召集或組織,亦沒有人嘗試控制或領導場面,因此何桂藍身處的聚集,非法例所指的「集會」,也毋需通知警方。
若裁定屬支聯會集會 須證何桂藍是否為此到場
辯方續指,若法庭裁定控方所指控的集會,屬支聯會集會,目的為悼念六四,辯方就會遊說法庭,何桂藍是為了個人目的而到場。
何桂藍早前自辯曾指,「六四攞花攞蠟燭出嚟行,全球只有一個地方要拉要鎖,就係中國大陸,我想睇下香港同大陸有幾大分別囉」,故她的個人目的為反抗「反對通知書」背後、一個警方沒說出來的目的,「就係想嚇到啲人唔敢入維園」。
辯方指,證據上當晚有人呼喊六四口號,亦出現以往在集會從沒聽過的口號,由此可見,控方根本無法證明,當晚是否只有一個集會;再者,支聯會不再是舉辦方,無法控制誰人進出維園,控方亦不可能確定何桂藍,是否是為了參與被指控的集會而到場。
辯方:集會目的定性過份寬闊 或引寒蟬效應
辯方接著提出第三個情況,若法庭裁定當晚在維園的集結,非支聯會原本的集會,而是另一個由禁令事件、衍生出來的新集會,辯方希望法庭按照呈堂證據,去考慮新的集會,都是為了悼念六四,而非控方指控的「反國安法、反政府」等目的。換句話說,該集會目的亦與何桂藍的個人行為及目的無關。
辯方解釋,《公安條例》某程度上是限制了市民的權利及自由,因此,若法庭介定本案的集結目的時,如控方一樣定性寬闊,將「反對香港政府、中國共產黨」等與悼念六四視為同一個目的,就會產生寒蟬效應。
辯方舉例,若在同一場合,有兩組人同時聚集,一邊直接反政府,另一邊是反對政府收取高稅項,即使兩組人概括來看都是不滿政府,但也不能將兩組人視為同一群人,有同一目的。
因此,總括以上 3 點,辯方認為在不同方向下,控方均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何桂藍應獲判無罪。
何桂藍:公安條例集會定義 包括召集元素 但當日行動「無大台」
何桂藍的facebook 專頁上總結辯方重點,指出針對何桂藍的控罪,關鍵在於何是否有參與一個經召集或組織。辯方的立場是:支聯會申請的集會從無發生。2020年6月4日晚上在維園出現的是一場無領袖、無組織、「無大台」(decentralized)、群眾自發的政治行動。
在《公安條例》下「集會」的定義包括是否「經召集或組織」或「現場有人(企圖)領導或控制」。但辯方認為,何桂藍和當晚所有身處維園的普通香港人,都是基於自己的理念和判斷決定進入維園,而不受任何組織或人物指揮。《公安條例》「未經批准集結」罪並不適用於沒有「經召集和組織」的「無大台」政治行動。
辯方認為,於事發當日無任何公職或政治身分,只是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香港人,與現場數萬港人沒有任何分別,「假如法庭僅憑控方舉證之行為判定何罪成,法庭無異將當晚在維園點起燭光的數萬港人同樣判處罪成。」
控方:何桂藍亮燭默哀 與集會有關
控方反駁,當日最終出現的集會,正正是支聯會當初欲申請的集會,儘管何桂藍因不同目的到場,但她當晚都有做出與支聯會成員相類的舉動,包括點燭光、擺放鮮花、默哀等等,因此可推斷她與集會有關連。
案件編號:DCCC857-875、877-884、886-889、891、893/2020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