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環評 加強把關還是通關?
【文:吳希文(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
《施政報告》終於提出檢討《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環境局上月在傳媒訪問,以至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會議上,多次強調今次的檢討是希望環評「做得 smart 啲」、「不叫壓縮,叫善用時間」,令制度更有效率、效能。不過,《施政報告》的附篇提及「嚴謹並徹底審視法定城市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收回土地和工程相關程序」,而這段文字的副題,開宗明義是「加快土地供應」。在這種設定下檢討《環評條例》,着實會令人憂慮,環評會否仍能為香港的環境把關。
縮短公眾諮詢 偏離條例初心
《環評條例》1997 年 2 月頒布,1998 年 4 月正式落實,此後 23 年,到底有否曾經檢討過?環保署的資料提及 1999 年 8 月,即條例生效一年多後,曾完成檢討條例初步實施的情況,當時的檢討獲得不少寶貴意見,尤其在改善資訊存取、增加透明度及提高公眾參與環評程序方面。2000 年 7 月及 2001 年 7 月,因應九廣鐵路提交的上水至落馬洲支綫(高架鐵路方案)的環評報告先後被環保署否決及被環境評估上訴委員會裁定敗訴,立法會曾在 2001 年 12 月及翌年 1 月開會,邀請環保團體、學者、專業團體等討論環評制度,當時的環境食物局表示已參考上訴案的裁決,檢討現行的程序,如改善各部門之間在規劃初期的協調;環保署在不影響其法定職能的原則下,積極向工程倡議者提供意見;鼓勵工程倡議者盡早與環保署溝通等。2011 年 5 月,立法會也有就環評制度檢討舉行會議,環保署當年正就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的裁決上訴,表示「將在整個上訴過程完結後,總結法庭的意見和裁決,以及以往的經驗,研究是否有需要或是如何檢討本港的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再向委員會報告」。同年 9 月,高等法院裁決政府上訴得直,環評制度是否有需要檢討,似乎沒有下文。2015 年 11 月,環保署書面回應立法會議員時,只提及「不時檢討及優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以提升環評機制的運作效率和成效」,《環評條例》無重大的修訂。
回望這段環評制度檢討的過程,不少焦點都關注環保署與項目倡議者,以及公眾的溝通與互動,然而在精簡發展流程的背景下,一些良性、有建議性的溝通與互動,未來會可以如何保障?現時環評工程項目簡介及環評報告的公眾諮詢,時間分別有 14 日及 30 日,這個安排在當年立法局的草案委員會,認為已「在兩方面取得平衡,因為其既照顧到公眾期望在早期參與的要求,亦能顧及另一方面的需要,使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所需的時間得免延長」。事實上,環評當中涉及如空氣、噪音、生態、文物古迹等多個範疇,要公眾在細閱當中多項細節並提出意見,尚且已是一項挑戰,若政府聽從部分言論,借縮短環評公眾諮詢時限來加快發展,不但「平衡變失衡」,也偏離了當初《環評條例》設立公眾諮詢的初心。
以往有部分建議又指,環評往往需要觀察地盤一年四季的環境變化,甚至指香港四季開始不明顯,質疑是否有空間縮短環評的時間。首先,物種隨季節變化,繁殖、覓食等生活模式會有不同,發展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也隨之改變;而且,不少生態資料本身不足,故此生態調查更需要一段較長時間觀察。動輒縮減評估的時間,恐怕會犧牲嚴謹準則,也不尊重科學為本的環評工作。
縮減環評時間 不尊重科學
環境、社會、科技不斷變化,環評制度要面對的挑戰更加複雜,當刻雖然未有檢討環評的詳情,如檢討焦點、時間表等,然而《環評條例》走了二十多個年頭,檢討的目的,為何不是加強為環境把關能力,反而是加強發展「通關」能力?一些過往曾經提及,為加強環境保護的建議,如改革策略性環評、加強更改環評許可證的公眾參與、監察緩解措施的落實過程等,會有檢討的空間嗎?
原刊於 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島日報》綠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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