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酒變汽油彈案】警長涉「自編自導」一度被捕 控方:警長已復職 律政司不作起訴
21 歲大專男生被指於去年 4 月,在葵涌警署附近攜有兩支汽油彈,及後一名警長被指「自編自導」案件,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被捕。男生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涉案警長承認,在行動中一度獨自離隊,當隊員拘捕被告時「途經上址」。控方提及,律政司於去年 9 月決定不會起訴涉案警長,警長去年已全面復職。
警長認一度離隊 隊員拘捕被告時「途經上址」
辯方傳召被指「自編自導」本案的警長 5905 蘇志恆作供。蘇現駐守葵涌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案發時駐守葵涌特遣隊。案發時全隊警員曾離開後再折返案發地點葵芳邨,辯方問為何小隊會突然折返?蘇解釋當時有人向警署掉玻璃樽,故前往埋伏。他在提問下承認,行動中不時會自行離隊,不會與隊員交代,而當隊員截停被告時,他正途經案發地點。
律政司不起訴警長 去年全面復職
辯方早前讀出懷疑「中間人」的口供,當中提及名叫「力 Sir 」的警長,要求中間人「搵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 」,中間人先後收取 3,000 及 3 萬元報酬。中間人供詞亦有描述「力 Sir 」外形,包括髮線後移、扁頭髮及中等身材等,亦指二人曾於小巴站會面。
辯方問蘇是否髮線高、扁頭髮、後尾枕微禿等,蘇指髮線「一般囉」,扁頭髮「都係嘅」,但不知有否禿頭。蘇亦否認花名為「力 Sir 」,指他未曾到過指稱的小巴站,亦未曾給 3,000 及 3 萬元予任何人。
但他確認,曾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捕,指控他「策劃呢個案件」。庭上透露,律政司於去年 9 月已通知他不作起訴,而他在去年 9 月 21 日全面復職。
蘇志恆作供完畢後,一度逗留在關上燈的證人室半小時,及後又走入男廁逗留逾 15 分鐘,擾攘一輪後更衣離開法庭。
案件主管:律政司沒指示警長復職 「亦唔到佢哋畀指示」
辯方下午傳召本案的案件主管、高級督察梁卓熙作供,他於辯方提問下表示,被告與警方錄取口供時合作並提供資訊,包括有人以私家車接載被告前往不同地區等,相關資料與警方調查所得大致吻合。
梁又指,他查看涉案人士相關口供後,認為口供中提及「力 sir」,外貌與警長5905 (即蘇志恆) 吻合,其後拘捕該警長,並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律政司指示為不起訴,但沒提及應否讓警長復職,梁形容「亦都唔到佢哋畀指示」。
辯方問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元素之一為有否合理辯解,質疑為何被告所言與警方調查吻合,警方仍決定起訴被告?梁指,因警方相信被告知悉袋內載有汽油彈。
辯方又指,根據涉案閉路電視,由被告於其他人手中獲得內有汽油彈的袋子,到他將該袋放於棋枱上,只有約 3 秒時間嘗試觀察袋內物件。梁確認,被告觀察的時間相對短暫,約為數秒。
梁卓熙又同意辯方指,接載被告的私家車,車尾箱與車廂位置有分隔,如有人坐於車內,並不能看到車尾箱的情況。梁其後於控方覆問下表示,他所指的分隔是案發之後私家車的情況,但他並不知道案發當日,該私家車的椅背有否被放下、車尾箱與車廂之間有否分隔。
被告友人:未知工作內容下介紹被告
疑為被告轉介工作的友人陳銘澤則供稱,7 年前與被告打藍球認識,近年已沒有聯絡。案發當日 「老闆」用 Instagram 向他傳訊息,「有一份外快 5,000 蚊,做唔做,兩至三個鐘 」。陳向「老闆」查問「咩嚟」,「老闆」回應「你做先同你講,唔做幫我搵個人,分 500 蚊俾你。」陳當時在內地,完全不知道工作內容,只想賺中介費,於是發出限時動態,最終只有被告回應。陳把被告號碼轉交予「老闆」,著他致電被告。
控方質疑,陳後來未收到佣金,為何不聯絡「老闆」?陳解釋警方已上門調查,陳的家人通知他「有 CID 上嚟話我涉及汽油彈事件」,他形容當時「完全唔知情,好驚訝」,事後亦沒有聯絡被告,「唔係幾想理呢件事」。控方續引述陳與被告在 Instagram 的對話,質疑陳便是「老闆」。陳解釋自己只是轉達「老闆」意思,又強調「佢哋最後見到㗎嘛,我喺大陸點見?」
被告醫師:被告病發時可能影響嗅覺
控方早前質疑被告應聞到天拿水氣味,辯方今傳召被告的中醫師劉琼美作供,劉指被告患「鼻鼽」即鼻敏感,發作時可能影響嗅覺。控方質疑被告未曾明言「完全聞唔到嘢」,劉回應「佢有講過聞唔到嘢但冇講完全」。
辯方完成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12 月 9 日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林偉豪(21 歲,高級文憑學生)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3 日在葵涌警署一帶的公眾地方,連同另一人攜有兩枚汽油彈。
案件編號:WKCC 8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