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3 日「三罷」行動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兩青年被控在港鐵西灣河站外違蒙面法及參與非法集結,二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原定今(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惟因本案所涉控罪與上周四(4 日)終審法院的「共同犯罪原則」裁決有關,裁判官王證瑜今聽取控辯雙方補充陳詞後,指法庭因應法律發展,需時再考慮,押後 12 月 20 日再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方:被告叫「有狗呀,走呀」 意指「睇水」鼓勵繼續參與

早前法庭令控辯雙方就終審上訴案結果,遞交補充陳詞,雙方今於庭上回應對方觀點。控方認為,非法集結參與形式眾多,鼓勵是其中一種。裁判官反問,首被告梁永誠當時大叫「有狗呀,走呀」,為何算是鼓勵。控方稱,此句不一定是叫人走,而是提供安全情況供參與者暫時離開,而暫時離開,其實是鼓勵他們繼續參與,「籠統啲講就係『睇水』」,並說可考慮終院判詞中提到的「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入罪。

辯方:有機會是附和警方驅散行動

梁永誠代表律師則回應指,控方沒證據顯示梁在現場逗留多久,或是否一直有此「睇水」崗位。實際上,被告當時非身穿示威者常見衣裝,也沒佩戴類同裝備,「講唔上係同路人打扮」。辯方又指,控方唯一證據是集會臨近結束,梁在警方驅散時說「有狗呀,走呀」,但不能夠憑此斷言唯一合理推論是梁有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進一步解釋,指此話「充其量只係叫人走」,他有機會是附和警方驅散行動叫人走,亦可能是叫身旁的女友走。換言之,控方不認為憑該話,就能推論梁的角色必然是負責「睇水」,其目的也非必然是「推動、鼓勵或促進」他人作違法行為。

控方反駁指,辯方說法描繪成警方在集會完結後才到場,「但唔一定係咁。」

被告依次為梁永誠(17歲,學生)及劉志健(24 歲,侍應),二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港鐵西灣河站 B 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使用一個藍色口罩和一件深色衫包着一個防毒面具。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