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 上環】24 人被控暴動 20 人罪成 一人早前認罪還押 法官:以主犯身份參與
前年 7 月 28 日上環爆發激烈衝突,44 人被控暴動,分成三案處理。當中 24 名被告的第二案,當中一人早前認罪還押,餘下被告今(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法官陳仲衡裁定 20 人罪成,當中兩人另被控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3 人獲判無罪。法官指,大部分被告站在防線前排,加強示威者人數和規模,並產生漣漪效應,令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裁定眾人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案件押至 12 月 4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法官裁決後,控方提出撤銷罪成被告擔保,法官同意,但認為若他們留在懲教看管範圍,「講句說話都要等」,遂要求眾人在法庭內與律師會面。案件押後期間,大批被告親友在法庭外等候,不少人傷心落淚。
控方:各被告為主犯 親自參與暴動
就被告有否參與暴動的議題,控方的立場是各被告是主犯,否則亦是次犯;而辯方的立場則認為被告既不是主犯,亦不是暴動參與者。
法官引「赴湯杜火」案 指被告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法官引用「赴湯杜火」終審上訴案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就罪成被告,法庭認為他們被制服前,證據顯示他們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法庭認為第一至九、第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九、廿二及廿四被告,身處示威防線前排,與其他示威者跟警方對峙。雖然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之一,但他們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會產生漣漪效應,裁定眾人是主犯。他們當時的衣著和裝備亦符合法庭的司法認知,可以作為環境證據。
兩被告手臂印「香港加油」紋身 法官:絕不是路過現場
當中第五被告陳希雋,被指曾經協助一名示威者把張開的雨傘向外反、築起傘陣,「這行為亦表示,他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第廿二被告譚伊婷被指手持行山杖,搭著前面示威者背部,與其他人一起後退在近皇后街的位置。
法官指上述兩人手臂印有「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雖然就此不能推論他是否參與暴動,但清楚顯示案發時,他們絕對不是恰巧路過示威現場。
被告指晚膳經過示威地點 法官不接納其證供
他又指,各被告與其他示威者面對警方時一同後退,顯示他們沒有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機而動。第三被告鍾泓洋自辯時稱,當晚在灣仔工作後,打算前往上環普慶坊一食肆「我愛慢煮」晚飯,期間遇到示威者。法官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如他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合理的做法定是繞道經沒有示威活動的街道,前往普慶坊晚飯,而不是進入有示威活動進行的路段。」
第三被告當時戴著手袖、護膝及攜帶鎅刀,法庭認為他的裝備與示威者吻合,「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鎅刀則用作堵路或破壞物件。
法官指,根據第十、十二,十五、廿三被告被捕位置,非示威人士出現的可能性很低。他們從後排移向前方,表示他們參與了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亦不認為他們只是旁觀者,「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的氣氛,一名旁觀者絕不會讓自己身處險境」,裁定他們是主犯。
三被告無罪 法官:不肯定他們知現場是非法集結地方
至於第十八、二十及廿一被告,法庭認為他們衣著和裝備符合法庭的司法認知,可以作為環境證據,極有可能是暴動的參與者。不過,法庭不能排除一些剛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的人,跑向皇后街的可能性,亦不能完全肯定他們知悉現場是非法集結的地方,裁定三人暴動罪不成立。
兩被告另被控襲警及藏無線電罪成
而第十五被告莫卓輝另被控襲警,指他在宜必思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即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之子。法庭裁定警員證供可信,過程如警員所指,他逃跑時以手上雨傘,分別打了兩名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人的警員頭部一下,裁定襲警罪成。第四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
案件押至 12 月 4 日判刑,罪成被告期間還押,法官應辯方要求,為被告周錦濤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強調不希望被告「有咁嘅期盼,最終又令佢失望。」至於早前認罪的被告,表示不需要律師代表,法官則「忠告」他找大律師求情。眾被告離開囚室前,與旁聽人士揮手。眾人親友高呼:「我愛蘿蔔」、「等你呀!照顧自己呀」。
24 名被告依次為張智麟(21 歲,無業)、陳梓康(28 歲,學生)、鍾泓洋(20 歲,學生)、徐慶鈞(20 歲,理髮師)、陳希雋(24 歲)、崔耀明(21 歲,學生)、林少峰(24 歲,售貨員)、蔡澤新(40 歲,技術員)、楊智昇(20 歲,學生)、林勝如(19 歲,文員)、黃頌恩(22 歲,學生)、黃錦珊(20 歲,文員)、李少康(21 歲,學生)、周錦濤(18 歲,無業)、莫卓輝(33 歲,文員)、黃飛鴻(19 歲,無業)、簡健煌(24 歲)、張嘉聰(20 歲,學生)、譚詩妙(23 歲,文員)、羅萬泳(22 歲)、蔡寶如(23 歲)、譚伊婷(25 歲,文員)、陸映慧(27 歲)、黃柏賢(21 歲,學生)。
各被告被指於前年 7 月 28 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簡健煌早前認罪,還押待同案其餘被告審結後判刑。
案件編號:DCCC8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