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建築工人被指於 2015 年至 2019 年期間,分別在中港兩地住所性侵兩名不足 16 歲繼女,被控強姦、非禮等 10 罪。審訊今(15 日)踏入第 13 天,5 女 2 男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6 個多小時後,裁定一項強姦罪、一項企圖強姦罪、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及一項作為強姦罪交替控罪的非禮罪共 5 罪罪成。罪成控罪只涉其中一名繼女。

至於指控他非禮另一名繼女的另外 4 項控罪,則以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餘下一項強姦罪,陪審團無法達成有效裁決,須交由律政司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案件押後至 12 月 28 日判刑,期間待索取繼女 X 的心理創傷報告。屆時法庭亦會聽取律政司的決定,確認餘下一項強姦罪如何處理。

六旬被告被控企圖強姦、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強姦及非禮9罪,涉案事主為被告的繼女X,案發時年齡為 11 至 15 歲。被告另被控一項非禮罪,事主為被告的繼女Y,事發時僅年約 9 歲。

被告曾要脅揭發事件不獲生活費

控方早前在開案陳詞指,X及Y的父母於 2011 年離婚,X原跟隨生父生活,其後因父親照顧不佳,X的母親將X接回同住,而 X 母親與被告與 2013 年結婚,他們於中港兩地均有住所。被告曾三度強姦事主X、撫摸X胸部及強逼口交等,後曾威脅X不要告知母親,否則不會獲得生活費。被告又於要求X為他搽藥膏時,摸其胸部,並指「買咁多好嘢畀你食,畀我摸一下都得」。

至於被告的另一名繼女Y,控方則指被告於她就讀小三、年約 8 至 9 歲時,被告於客廳與她玩耍時曾擰Y的乳頭。兩名事主先後將事件告知母親,惟母親於被告道歉後選擇原諒對方,最終於 2019 年始向社工求助,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3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