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聯合國關注鄒幸彤她們的人權
港版國安法實施一年多,因為行使言論、集會、結社自由而被官方以國安法的「煽動/顛覆罪」檢控,以至收監的人愈來愈多,很多以往活躍的異見政治和公眾人物都成了階下囚,有朋友甚至說,已想不到有多少公眾認知的民主派人士沒有被囚禁。而像鄒幸彤還押中仍堅持發聲,認為表達自由比身體自由更重要的人則較罕見,亦屬難得。不少市民視她為反抗象徵而對她肅然起敬,就連一些認為權力萬歲的人,責罵她「迕逆」的同時,也佩服其膽色和堅持。
上星期開始一連多日,她和另一被告何桂藍在法庭就去年維園舉行六四「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自行抗辯,成了網民追看的熱門新聞。鄒是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而支聯會被不少本土派批評為「行禮如儀」的「大中華膠」組織,何就是其中一位批評者。鄒認為自己參與六四集會是延續 31 年來支聯會的堅持和港人的心意,何罪之有,何則對支聯會和六四毫無興趣,到維園與支聯會完全無關,只是捍衞集會權利。但有趣的是,鄒未還押前是何的律師,雖然政治上大家屬不同光譜,卻能放下歧見而相互在司法抗爭上合作,也是這時勢最需要和最難能可貴的情操。
眼前穿起黃色囚衣的鄒幸彤依然散發她「獨有」的陽光與謙和,並沒有半點「政治領袖」難以親近的氣場,亦不覺自己所作的有多偉大,只是很想知道牆外發生的事。灰記告訴她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委託的專家發表聲明,對她和其他異見者被國安法檢控及不予保釋深表關注。她說在牆內有聽到這則新聞,但不知詳情。這則關於香港的人權新聞於 10 月 12 日在聯合國的中文網頁發布,題為:〈聯合國人權專家對香港根據安全法實施逮捕表達關切〉文首寫道:「人權律師鄒幸彤於 2021 年 9 月 8 日被捕(灰記按:並非鄒和何上星期親自答辯的案件)。她是香港支聯會的成員,該組織組織了一年一度的燭光守夜活動,紀念 1989 年天安門廣場抗議活動。根據《國家安全法》,其他幾名活動人士也遭到類似的逮捕和指控。」
報道稱,四位人權專家撰寫了詳細的分析給中國政府表達了對香港實施國安法的關注,強調該法根本不符合國際法及中國的人權義務,當中包括恐怖主義和煽動叛亂的指控正被不正當地用来扼殺基本權利的行使,這些權利受到國際法的保護,他們提醒中國政府,國際法對這些罪行有嚴格的定義。「這些標籤不應該用於不符合現有國際標準規定的門檻的犯罪。這樣做破壞了這些法律標準的完整性,削弱了對人權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規範」;對《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外國代理人」的資格界定表示關切。他們認為「通過對資金施加不當限制和懲罸外國資金的接受者的這種監管措施,侵犯了結社自由的權利以及其他人權」 ;對有否公平審判的擔憂。於此專家又引鄒幸彤的例子,指法官兩次拒絕她的保釋,理由是如果她被保釋,將繼續威脅國家安全。法官還拒絕取消報道限制,稱如果媒體報道審訊內容,不符合司法利益。專家更敦促政府立即廢止並獨立審查《國家安全法》,以確保符合人權和國際法。
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聲明,香港律政司的例牌回應如下:制定《港區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並讓香港居民可以在一個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律政司強調,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法官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律政司又表示,基於迴避待決案件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翻查聯合國新聞網有關香港的報道,其實一直都非常少,且都與人權問題無關,例如 2010 年 8 月 12 日,報道了一名 14 歲香港畫家奪得聯合國繪畫獎;2012 年 7 月 3 日報道全球整體創新指數,香港位列前十名。2014 年香港爆發雨傘運動,聯合國沒有任何相關的報道,之後也沒有。不過,2019 年香港的反修例/「反送中」運動,由 6 月至 11 月就有六則相關報道。去年國安法實施前後有三則相關新聞,今年則有參與民主派初選的 53 人被捕和鄒幸彤等人案件的報道,兩年多共有 11 則相關報道。2019 年的前十年,與香港有關的新聞只共 8 則,且與人權無關。無他,香港近兩年多急速變化,很多港人先前享有的自由不斷萎縮,聯合國不得不關注。
聯合國並不等同美國和西方國家,而是全球大部分國家參與的組織。早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到中國「恢復席位」50 年對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貢獻,證明中國作為聯合國一分子,有其權利和義務。所謂權利,最明顯是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幾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擁有安理會要表決各項重大事項的否決權。義務方面,中國於上世紀末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除此之外,亦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在内的 17 項國際人權公約,理論上須盡力履行各公約對各種人權的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等機構亦有權監察中國以及其他的公約簽署國的人權狀況,提出批評和意見,要求改善。
至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至三十八條詳列香港居民的各種權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選舉和被選權;言論、新聞、集會、示威、出版、結社、組織工會、罷工等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限制人身自由、酷刑。不能被隨意剝奪生命等;通訊自由及通訊秘密受法律保障;信仰和宗教自由;學術研究、文化藝術創作自由;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第三十九條則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事實上,中國駐聯合國官員會定期聯同香港官員與聯合國的人權專家舉行會議,匯報香港的人權狀況,包括聯合國所提建議的執行情況及回答專家的提問。以往香港關注人權的民間團體都會於會議期間派員到聯合國提出民間的關注(2019 年 7 月 8 日反修例/「反送中」運動爆發一個月後,香港歌手何韻詩曾作為民間代表到瑞士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言), 因為官方隱惡揚善在所難免,亦不會認真執行任何限制其權力的建議,於人權問題上,官方與民間看法始終存在巨大差異,這兩三年尤甚。不過,隨著本地一個又一個民間組織被迫解散,一些關注人權和勞工權益外國機構關閉香港辦事處,民間就人權到聯合國遊說的工作,相信只能依靠被官方標籤「潛逃者」、「外國代理人」的海外港人了。
但即使官方只有統治意志而缺乏人權意識,視聯合國專家的批評和意見如無物,也不能說她/他們是外國「反華」勢力干涉中國內政,而這些專家們的工作是人權理事會特别程序的一部分,她/他們屬義務性質,獨立於任何政府或組織,就世界各地的具體國家局勢或專題問題作實況調查和監測,而並非只針對中國和香港。而她/他們的觀察和分析,是基於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各個人權公約的精神和簽署國所作出的承諾,獨立作出結論,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等亦有責任「監察」各國,包括中國和香港的人權狀況。現在就重溫一下反修例/「反送中」運動開始以後,聯合國對香港的種種關注:
2019 年 6 月 24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於人權理事會第 41 屆會議開幕致辭時提到香港的情況。她贊揚香港當局作出明智決定,延遲通過有關引渡的條例草案,以回應大部分市民大規模的公民活動。她鼓勵香港當局在通過或修訂這項或任何其他立法前,廣泛徵求意見。
2019 年 8 月 13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發表聲明,「譴責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破壞財產的行為,並敦促所有参加示威的人以和平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呼籲香港當局和民眾進行公開和包容的對話,以和平方式解决所有問題。……
《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納入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承認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聯合國人權辦公室審查了執法人員以國際規範和標準禁止的方式使用低致命武器的可信證據。例如,可以看到執法人員多次向擁擠、封閉的地區和針對個人發射催淚彈,構成相當大的死亡或重傷風險。人權高專辦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區當局立即調查這些事件,確保安全人員遵守『接戰規則』(rules of engagement),並在必要時修訂執法人員在應對抗議時使用的抗議時使用的不符合國際標準的規則。
人權高專辦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區當局保持克制,確保和平表達意見者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同時確保執法人員對可能發生的任何暴力行為的反應是相稱的,並符合關於使用武力的國際標準,包括必要性和對稱性原則。」
2019 年 9 月 9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表示,她的辦公室就香港問題繼續與中國政府進行雙邊對話。她表示,雖然許多示威活動以和平方式和依法進行,但她對最近一些抗議活動中暴力增加的場面感到不安。她呼籲那些參與示威的人以和平方式並依法進行示威。她還敦促當局繼續以克制的方式,在不過度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對任何暴力行為做出反應。她鼓勵行政長官繼續主動與香港市民建立對話,解决他們的不滿,並鼓勵香港市民借此機會與政府進行和平和建設性的接觸。
2019 年 9 月 12 日
隨著香港抗議活動進入第三個月,聯合國幾位人權專家發表聲明對示威者受到攻擊、逮捕活動人士和人權維護者以及通訊受到威脅的報道表示關注。……
專家們強調,根據國際基本原則,當局有義務尊重、保護和促進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聲明譴責任何人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特别是執法人員過度使用武力。
專家們表示,他們理解當局有責任確保公共秩序,但强調國際標準要求這一目標不能取代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和抗議權。
聲明對在一小部分示威者中發生零星暴力的報道感到關切,並歡迎示威領導人呼籲抗議者保持抗議的和平性質,避免暴力和敵意。聲明敦促所有人響應和平抗議的呼籲,並敦促當局在處理暴力時嚴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專家們重申,他們譴責任何一方的暴力,並敦促警察部隊將暴力分子與和平抗議者區分開來。
……他們支持以和平方式解决目前的緊張局勢。專家們承諾繼續與國家當局和所有利益攸關方進行建設性和坦誠的對話,並隨時準備支持任何促進政府當局與和平抗議者之間開展具有参與性、包容性和真正對話的努力。
2019 年 10 月 4 日
針對香港已經持續四個多月的抗議示威活動,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發言人胡爾塔多(Marta Hurtado)今天在日内瓦向媒體表示,自由和平集會是一項基本權利,應盡可能在不受限制地情况下得到享有。任何針對該項權利的限制都應合法、適當、盡可能不引人注目且擁有正式的法律依據。對於武力的使用應符合國際原則和標準,其中包括必要和相稱原則。假如執法人員未能遵守上述原則和標準,則應被追究相應責任。火器(槍械)只能作為最後手段,為了自衛或保衛他人免遭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傷威脅時才能使用。
2019 年 11 月 19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言人表示,對香港特區形勢的關注日漸加深。
關於香港理工大學目前的局勢,人權高專辦敦促當局盡一切努力緩和局勢,解决留在校内的人所面臨的明顯惡化的人道主義形勢,並促使事態得到和平解决。
人權高專辦對参加抗議的年輕人群體日益增加的暴力行為感到嚴重關切。它表示,這些年輕人顯然非常憤怒,心懷深深的不滿。
發言人科爾維爾(Rupert Colville)表示,絕大多數香港人一直在依法和平行使集會自由的權力 — 當局大體上尊重了這一權利的行使。因此,一些参與抗議的人訴謀極端暴力 — 包括針對警察的暴力 — 令人深感遺憾,不能得到贊成。人權高專辦呼籲所有参與抗議的人放棄並譴責使用暴力。
……在此關頭,它對香港暴力進一步升級的風險深感關切。因此,促请政府加强努力,該社會各界,包括学生團體、商界、政治領袖、社區領袖及其他人士,共同進行真正包容的對話,以尋求和平解决大量香港市民所提出的不滿。
人權高專辦表示,對暴力行為的問責也至關重要 — 無論是對違法實施暴力行為的個人,還是對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2020 年 5 月 13 日
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三位人權專家敦促香港特區政府撤銷對去年參加和平抗議活動的 15 名民主運動人士的刑事起訴。
專家們說:「即使管理抗議活動的當局要求獲得授權才能舉行抗議,任何人都不得因参加和平抗議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制裁。」……
人權專家表示,15 名民主運動人士於 4 月份被捕,並被指控協助組織「未經授權」的集會或参與其中。 有些人還被指控宣布「未經授權」的遊行。……這些指控是根據《公共秩序條例》提出的,該條例建立了集會的授權程序,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
專家們說:「這些指控是在因 2019 冠狀病毒病的預防而抗議活動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提出的。被指控的人都是民主運動中的主要人物。 我們擔心這些逮捕的目的是對香港的和平抗議產生寒蟬效應。」
專家說,當局有義務不對和平抗議者定罪,或者因個别抗議参與者實施的暴力行為而起訴組織者。僅有個别的暴力行為可以受到起訴。
此外,專家們指出,當局應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審查《公共秩序條例》。 專家們還指出,在過去幾個月中,出現了和平示威者被定為犯罪的模式,包括在遵守現行公共衞生法規的情况下進行的和平示威過程中。
聯合國人權專家表示正在密切關注這些案件,並與相關當局進行對話。……
2020 年 6 月 19 日
聯合國人權高專巴切萊特表示,人權高專辦正密切關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審議。
巴切萊特强調,雖然還無法看到該法的具體内容,但任何對香港特别行政區的立法及其實施,都必須全面遵守中國的人權義務,並尊重《公民及政府權利國際公約》並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款。香港基本法第 39 條也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續繼有效,通過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相抵觸。」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以及包括禁止酷刑委員會在内的聯合國獨立人權專家,此前已對中國 2015 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未能遵守國際人權標準表達過關切。
巴切萊特表示,任何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都應具備清晰的范圍和定義,且僅允許嚴格必要和程度適當的人權限制。對於此類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應採取有意義的立法和司法監督。「此類法律絕對不能用來對受到國際人權法保護的行為和言論進行定罪。」
巴切萊特說,考慮到國家安全措施可能會限制公民的人權,因此在與此類措施相關的决策制定過程中,公眾討論和参與同樣至關重要。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表示,已就這一問題與中國政府展開接觸,並將繼續對情况實施密切關注。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將在今年晚些時候,就香港特别行政區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履約情況開始最新一輪的周期性審議。
2020 年 7 月 3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香港示威者遭到逮捕表示震驚。……
發言人科爾維爾在日内瓦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正在非常仔細地分析周三通過的新《國家安全法》的内容,看它是否符合適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國際人權義務。……
他說:「我們感到震驚的是,在沒有充分的信息和對犯罪行為範圍了解的情况下,已經根據這項立即生效的法律進行了逮捕行動。」……
他表示:「根據初步分析,我們感到關切的是,法律中對某些罪行的定義模糊不清,過於寬泛。這可能導致對法律的歧視性或任意解釋和執行,從而使人權保護受到損害。根據國家安全立法確立的犯罪行為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載的合法性原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内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
科爾維爾表示,人權高專辦還對第 29 條中關於「與外國或外部勢力勾结危害國家安全」的條款感到關切,這可能導致對公民空間和民間社會行為者行使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的可能施加限制。這些規定還可能導致將行使言論、結社和和平集會自由權的人權維護者和活動人士予以定罪。
他說:「正如高级專員在 6 月 19 日發表的聲明指出的那樣,此類法律絕不應被用来將受國際人權法保護的行為和言論定為犯罪。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將繼續密切監察當前的事態發展。」
2021 年 1 月 7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 1 月 6 日有 53 名政治活動人士、學者、前立法會議員、現任區議員以及律師在香港遭到拘捕深表關切,呼籲立即釋放上述人員。
人權高專辦發言人斯羅塞爾表示,「最新的逮捕顯示出,正如此前所擔心的一樣,《國家安全法》中所列出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正被用來拘押那些行使合法權利、参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個人。」
斯羅塞爾表示,「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以及獨立的聯合國人權專家已經反複警告,類似去年六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名,定義模糊且過於寬泛,將濫用或任意執行提供方便。」……
斯羅塞爾强調,「以直接方式或通過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參與開展公共事務的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護,該《公約》也被納入香港基本法。我們呼籲當局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避免使用《國家安全法》壓制言論、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權。」
到 2021 年 10 月 12 日就是文首提到鄒幸彤等被國安法檢控的新聞。縱觀這 11 則報道,除了對示威者針對警察的暴力和暴力升級予以譴責,一些運動的參與者和同情者未必同意外,聯合國的專家們與很多港人的看法大致接近,例如對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和用武不符國際標準的規定,以至槍擊示威者等的關切;需追究執法者的違法行為;關注和要求釋放被捕和平示威者,強調和平集會須獲批准違反國際法;政府當局要與各方坦誠對話,和平解決各項問題和市民的訴求和不滿。然後到對國安法某些罪行例如顛覆、恐怖活動的定義模糊不清,過於寬泛深感憂慮,以至實施後各種逮捕和法律程序的嚴厲批評,甚而要求暫緩國安法進行檢討,都反映了不少港人的關注和心聲,並非如那位算自以為是的特首所說的「自由無損」,完全不是這回事。
而當中亦提到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和專家們會與香港以至中國當局商討,以期改善局面。但顯然聯合國的努力完全白費,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違法的警察受到檢控,特區當局也完全沒有意願與社會各界,特別是運動的參與和支持者對話,尋求和平解決各項問題,甚至透過由親政權人士掌控的立法會更快地通過各種限制市民權利的法例,包括大幅修改選舉制度,排拒任何異見者參選,漠視聯合國呼籲制訂相關法例前廣泛諮詢市民的建議。並持續以「止暴制亂」之名對公民社會進行大整肅,我們看到的只是聯合國所擔心的人權大幅受限和行使權利者被逮捕和判刑的消息一個接一個, 例如呼喊和展示政治口號的唐英傑和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以國安法被重判九年和五年零九個月;以言入罪的狂潮到了連「香港加油」也成了政治禁忌的荒謬地步,穿著「香港加油」T恤的跑手被警察截查,被禁止參加渣打馬拉松。換言之,如果聯合國有責任保障各國各地的人權,那麼,它顯然盡不了責任。
其實也不難理解,聯合國就像世界的縮影,既然現在是中、俄與美歐等列強在角力,聯合國自然也反映這格局。簡單的例子,當聯合國要譴責/制裁中國侵犯人權,例如在新疆建「集中營」進行種族清洗,俄國等中國的友邦必然提出反對;緬甸軍人政府推翻民主選舉結果,實行軍事獨裁,血腥鎮壓反抗的人民,當聯合國要譴責/制裁緬甸軍政府,緬甸的友邦中國必然提出反對;聯合國要譴責/制裁俄國所支持的叙利亞獨裁政權,中俄亦例必反對。而當聯合國要譴責/制裁美國包庇的以色列對巴勒斯坦進行種族滅絕,美國和其親密盟友例必反對。
但聯合國畢竟作為世界性政治、經濟和文化組織,各國民間所推動的進步觀念也或多或少在這個國際組織得到反映。聯合國的多份人權公約,包括對少數族裔、兒童、婦女、不同性傾向者的保障,包括政治、社會、文化參與,包括思想、信仰、言論、結社自由等,都是各國人民共同努力的「成果」,至少是很多不同地區人民嚮往並願意付出血淚爭取的「普世價值」。而既然說得上「普世價值」,就不只於西方的價值,中國和其他國家願意簽署多份人權公約,就證明理論上中國也認同這些「普世價值」,否則為何中國和特區官方代表願意到聯合國接受質詢?
因此,聯合國人權機構對香港人權狀況發出警號,要求官方改善,縱然無約束力亦屬應有之義,亦是歷史的明證。儘管官方和整個司法系統(包括法官對法例的「嶄新」演譯)「有權」對人民作出這樣那樣的處置,作出這樣那樣的恫嚇,但並非都能理直氣壯,更遑論經得起歷史考驗。而鄒幸彤、何桂藍,以至眾多因追求/實踐「普世價值」被囚者的不屈不撓,更證明公權利器如何強橫,並不能戰勝信仰的堅持。
原刊於作者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