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教育的真諦和人權的普世價值
筆者早前撰寫一文〈塔利班的極端教義和人權的普世價值〉,旨在表述一向堅信的觀點:在尊重人的生命義意、自由和平等原則下,人權的「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有其凌駕性,高於宗教、政治和經濟議題等的考量和計算,並無爭辯妥協餘地。如今補寫一文,從人權的普世價值原則談談「融合教育」(註)。
筆者在上述短文已扼要說明,《世界人權宣言》於 1948 年正式在聯合國通過,其後一系列的國際公約都是人權觀念的詮釋和補充,2006 年的《殘疾人權利公約》涉及對殘疾人士的權益保障。事實上國際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早於 1994 年公布《薩拉曼卡宣言與特殊需求教育行動綱領》(The Salamanca Statement and Framework for Action on Special Needs Education),詳盡解說融合教育和制訂實踐方案,處理有關殘疾學生,即「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Students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 SEN students)」的教育問題。該宣言第一條明確列出:「每個孩童都應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此外,英國的「全納教育研究中心(Centre for Studies on Inclusive Education)提出推動和落實融合教育的十個理由,開宗明義指出「人權」是居首位的原因,其次才是「良好的教育(Good education)」,以及「好的社會議題(Good social issue)」。人權部分的其中兩個理由分別是:(1) 所有兒童都有一起學習的權利;(2) 兒童不該因其殘疾或學習困難而受到貶抑、歧視和隔離,甚或被驅趕。為此,筆者認為人權原則是融合教育的至關重要憑借,而歸根究柢,融合教育其實就是彰顯人權價值和精神的教育、尤其進一步來說,實踐融合教育有其發展路向和終極理想:改變人們的偏見態度和歧視行為,從而建立寬厚容納異己的社區,邁向融和一體的社會。
筆者深信,處理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教育問題應該視為「處理學生學習差異(Management of diversities in learning)」的問題。在進步的社會中,人們的普遍認知和意識經已跨越接納差異(Accepting diversities)和重視差異(Valuing diversities)的階段,進入慶幸和頌揚差異(Celebrating diversities)的存在,正是人權價值的充分呈現和發揚。落實融合教育並不是提供福利,不是表達憐憫,不是施與恩惠,不是公平分配資源,卻是重視個人生命意義的體現,是與人權精神的契合。可是,筆者尊敬的學者鄭燕祥教授曾撰寫〈融合教育的效能:可融合性、教育公平與師資培訓〉一文(2013),提出「可融合性」的問題,質疑有關融合教育的效能。筆者以為,所謂「可融合性」絕對不能作為考量發展和實踐融合教育的「預設前提(Predetermined premise)」,就算從資源調配、管理效率、教學效能和師資裝備條件等不同角度考慮,都應該只是經過嘗試驗證後引述的參考因素,從而再作調適安排。換句話說,融合教育的真諦與人權價值的本義同樣有其凌駕特性,沒有必要預先提出質疑,甚至予以否定。
可惜,總有人以這樣的借口或那樣的遁詞,對人權的關鍵問題予以粉飾包裝,加上異樣色彩塗層,有如當前一些專橫的威權政府,提出甚麼生存權、經濟發展權、社會特色,以至所謂獨特政治體制和不容干預內政等等諸如此類的理由,抗拒其他文明國家對其破壞、侵犯、剝奪和踐踏人權惡行的詰難和指控,實質上只是以粗暴的話語權,意圖模糊化,以至扭曲人權的核心價值和精神。為此,筆者認為,在當前社會現實生活的不同範疇內,香港人更必須繼續關心、堅守和捍衛人權議題的信念和相關行動!
註:Integration / Integrated Education(「融合教育」)和 Inclusion / Inclusive Education(「全納教育」)在教育理念的學術討論方面有顯著的不同解說,可是本文以「融合教育」一詞概括而言,泛指「讓殘疾學生與普通學生在主流學校環境中一起學習和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