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 月上水遊行,有示威者疑包圍襲擊一名內地遊客,一名文員趁便衣警長走下樓梯時踢其背部,被警長即場制服。文員早前承認襲警罪,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囚 4 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案件今 ( 16 日) 於高等法院處理,法官黃崇厚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警長當時未有受傷,上訴人被捕時沒有反抗或使用暴力,加上認罪,判他上訴得直,減刑至 10 周;考慮到上訴人已還押 53 日,餘下刑期只有十多天,以及本案情況特別,認為可法外施恩,判處上訴人即時獲釋。親友聞判激動相擁,亦有女親友流淚。

報稱為文員的聶子聰(28歲)承認於 2020 年 1 月 5 日在上水中心二樓樓梯,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長49151。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他指出上訴人已囚禁 53 日,並呈上三份醫療報告,指上訴人因不適應還押生活,證實患有抑鬱症及焦慮症,望法庭考慮即時釋放上訴人,以免因囚禁影響其精神健康。

律政司:上訴人踢警或造成漣漪效應

律勝司一方回應指,警員案發時並非於平地受襲,而是正在跑落樓梯追截示威者,上訴人相當可能導致警長跌倒。若警長跌倒不幸撞到同袍,後果不堪設想。

律政司又認為,本案警長當時便衣執勤,並非如案例中的警員身穿軍裝滿身裝備,有機會因事件嚴重受傷。另外,當時有一連串破壞及暴力事件發生,樓梯有接近 20 人聚集,環境並不和平,示威者及警員均在奔跑。而在案發前,上訴人與示威者有數秒手勢交流,現場亦有其他人叫罵警方,上訴人的行爲極有可能觸法他人動武,造成漣漪效應。

律政司又指,若警員遭上訴人絆倒,示威者或會蜂擁而上襲擊警員,法庭不能對此風險視若無睹。律政司強調,警方入廣場追截示威者,是為保護被示威者包圍的市民,上訴人正在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報告透露上訴人獄中遭欺凌

律政司續指,上訴方呈上三份醫療報告,證明上訴人於判刑當日就患有精神問題;但律政司不同意,指未有記錄顯示上訴人判刑期間,患有焦慮症及抑鬱症,指出上訴人是於判刑後才就精神問題求診。

若上訴人於判刑當刻已患精神病,理應即時申請押後判刑,索取精神報告;惟上訴人當時只強調,還押期間不適應燈光,以及有鼻敏感。

另外,醫療報告提及,上訴人於還押期間發現囚衣上有曱甴,又曾被其他在囚人士欺凌,遭粗言穢語問候。律政司指,上訴人於判刑時未提及相關問題,卻於今天才透露,認為法庭不應接納三份報告。律政司強調,判刑後如何適應在囚生活並非減刑因素,而是行政機關需處理的範疇。

上訴方:事後才發現精神不佳「唔代表佢無」

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於判刑後才發現精神狀況不佳,「唔代表佢無」,而報告已解釋為何他沒有及早就醫,重申這並不代表上訴人被囚禁時沒精神問題。

法官黃崇厚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本案案情嚴重,襲擊公務人員屬嚴重罪行,即使上訴人初犯 ,亦要即時監禁;惟法官質疑原審裁判官將量刑起點定爲 6 個月是否恰當,指龔逸勤一案較本案嚴重,量刑起點亦只為判囚 8 星期。法官考慮到懲罰、阻嚇及更生等元素,認為判囚 15 星期足以反映刑責,被告認罪減刑至 10 周,亦就特別情況「法外施恩」,准被告即時釋放。

HCMA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