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罪成判囚 9 年唐英傑提上訴 下周五作指示聆訊
首宗國安法案件,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年 7 月裁定被告唐英傑(24歲)「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判囚 9 年。唐其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高院將於下周五 ( 26 日 ) 進行指示聆訊,預計需時半小時,惟網頁沒有顯示處理相關聆訊的法官身分。
三名法官早前於裁決時,裁定「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庭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因唐故意違反警員指示衝擊防線、故意選擇在 7.1 回歸日犯案,以及犯案日是《國安法》生效後首天等,行為明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故意吸引公眾注意。法庭同時接納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差,因被告單獨犯案、口號只屬一般性呼籲 、被告未有向公眾宣揚任何詳細計畫,故以判囚 6.5 年作起點。
就「恐怖活動罪」,法庭認為本案屬第 24 條下的「其他情形」,而被告在此控罪中的行為,涉及宣揚分裂國家的訊息,屬加刑因素。法庭認為,本案中警員所受的傷雖然不輕,但也不構成「重傷」。因此,法庭決定不採用「致人重傷」類別作量刑,遂根據「其他情形」類別,以 8 年作量刑起點。法庭最終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決定兩罪的 2.5 年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9 年。另加 10 年停牌令,與監禁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CACC17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