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3 日各區爆發示威,三名女子被指在大埔超級城阻止警員拘捕示威者,期間對警員腳踢、從後箍頸及意圖擲物,早前被裁定「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成。裁判官黃國輝今( 1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指, 3 人就首項襲警罪的行為與其他人相同,罪責相等,考慮 3 人紀錄良好,判囚 4 個月。而其中一名 27 歲女子共被控兩襲警罪,被判囚 5 個月。55 歲次被告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准。

裁判官指,控罪最高可被判囚兩年,但考慮案情及被告紀錄良好,首項襲警罪以 4 個月作量刑起點,3 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不獲扣減刑期。首、次被告被判囚 4 個月。而第三被告另被控一項襲警罪,同樣以 4 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其中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共被判囚 5 個月。

55 歲次被告就罪成裁決提出上訴,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准。她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一次到警署報到。

辯方:第三被告不打算以暴力方式做前線示威者

辯方為首被告陳美霞求情指,被告為普通主婦,與家人關係緊密,由於案發突然,因一時衝動而做錯決定,沒有組織及預謀犯案,希望法庭給予一次機會予以輕判。

而次被告鄭玉珍的求情指,被告尊重法庭裁決,願意承擔責任,她是單親母親,一手帶大兩名兒子。被告原本從事保安,但因本案已不能再續牌,考慮其年齡及學歷,相信將來難以再獲聘相同薪金的工作。

至於辯方為第三被告陳君怡求情時,呈上由被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信中形容被告熱衷工作,態度良好,與同事及客户關係良好,即使發生本案仍願意為被告預留職位。而背景報告對被告的評價正面,被告有悔意,犯事時從未打算以暴力方式成為前線示威者,但她低估了處理衝突時的能耐,因一時衝動魯莽而做錯決定,同類案件而言不算嚴重。辯方求情指今天其父母及男友均有到庭,相信有愛的支持,被告不會再犯,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重投社會。

被告陳美霞(50 歲,家庭主婦)、鄭玉珍(55 歲,保安)及陳君怡(27 歲),同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指她們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大埔超級城 C 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李光祐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 58690。被告陳君怡另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大埔超級城 C 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鄭玉珍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 7308。

案件編號:FLCC 15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