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素材來源:Ivan Liu Hu @ Unsplash

拙文〈李天命的思方學〉(以下簡稱「拙文」)不久前在《立場新聞》哲學版刊出,文中有一部分內容是批評李天命有關謬誤的理論。隨後,好友郭偉文博士也發表了〈李天命對「謬誤」的定義恰當嗎?— 與張海澎商榷〉一文,批評我對李天命有關謬誤定義的批評。本文是回應偉文的批評。

1. 定義項可以比被定義項更含糊?

李天命將「謬誤」定義為「思維方式上的錯誤」,我在〈拙文〉中指出這個定義是不恰當的,因為根據定義的一個原則,定義項不能比被定義項更含糊;但在李天命上述的定義中,「思維方式」就比「謬誤」更含糊。偉文對此不以為然,他認為在某些定義中,定義項(在定義之前)可以比被定義項更含糊。他說:

定義有不同種類,例如:一種名為「報告性定義」(Reportive Definition),是要以定義項報告被定義項的現存意思,因此兩者的含糊度最好一樣,否則那報告便非完全成功;另一種名為「規約性定義」(Stipulative Definition),是要以定義項約定被定義項的意思,當中定義項(在定義之前)是可以比被定義項更含糊的,因為涉及的只是一個新的約定,一旦界定了,兩者的含糊度(根據定義)其實是一樣的;再一種名為「釐定性定義」(Explicative Definition),是以上兩種定義的混合體,既有報告的成份亦有規約的成份,即某程度或某方面定義項要報告被定義項的現存意思,但某程度或某方面亦要做重新約定意思的工作,因此相關含糊度的比較亦兼具以上兩者的特性。另外,就算比較含糊度,海澎亦不應該比較「思維方式」和「謬誤」,而是應該比較「思維方式上的錯誤」和「謬誤」,因為「謬誤」是被定義為「思維方式上的錯誤」,而非「思維方式」。

偉文認為,在規約性定義中,定義項(在定義之前)可以比被定義項更含糊。但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因為被定義項在定義之前還未有意義,更遑論意義是否含糊。看看以下這個例子:

定義 1:「zzz」的意思是「呼呼入睡」。

上述定義就是規約性定義,它定義了「zzz」是什麼意思。但在下這個定義之前,「zzz」還未有意義,也就說不上意思含不含糊。當然,也有這樣的情況,被定義項在定義之前已經有某種意義,規約性定義賦予它新的意義。看看以下這個例子:

定義 2:「二」的意思是「傻裡傻氣」。

「二」原本有確定的意思,指稱 2 這個數,上述定義賦予它一個新的意義。在這樣的定義中,定義項的意義當然可以比被定義項(在定義之前)的意義更含糊。如果偉文的意思是指這種情況的話,那就沒太大的意思。在規約性定義中,被定義項在定義之前有沒有意義,其意義是否含糊,都無關重要,因為它對定義本身並不構成影響。「定義項不能比被定義項更含糊」這個原則,所針對的也不是這種情況。

偉文認為,釐定性定義是報告性定義和規約性定義的混合體,「因此相關含糊度的比較亦兼具以上兩者的特性」。言外之意,在釐定性定義中,定義項的意義也可以比被定義項(在定義之前)的意義更含糊。但這並不正確。釐定性定義的目的是消除或減少含混,是將原本比較含糊的字眼精確化,因此定義項的意義更不能含糊。看看以下這個例子:

定義 3:「長者」的意思是「65 歲或以上的人士」。

上述定義就是釐定性定義。我們自然語言中原本就有「長者」這個詞,但它的意義比較含混,多少歲以上才算長者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線。為了使某些照顧老人的福利制度能得以實施,法律就給「長者」下一個釐定性定義,規定 65 歲或以上的人士才算長者。在釐定性定義中,定義項的意義必須比被定義項(在定義之前)的意義更明確,這樣才能達到「釐定」的目的。

我認為李天命將「謬誤」定義為「思維方式上的錯誤」並不恰當,理由是「思維方式」的意思比「謬誤」更含糊。偉文認為,如果要比較含糊度,應該比較「思維方式上的錯誤」和「謬誤」,而不是比較「思維方式」和「謬誤」。然而,如果「思維方式」的意思含糊,「思維方式上的錯誤」的意思當然也一樣含糊。何需累贅?

2. 違背了定義的原則

在〈拙文〉中,我認為李天命對「謬誤」的定義過於寬泛,會將一些不是謬誤的例子包括進來。以下是〈拙文〉的原文:

某科學家與朋友參觀畫展,對一幅作品特別不喜歡,向他的朋友分析畫裏畫的東西如何如何不符合力學原理;他的朋友於是說:「這幅畫是藝術品,不是科學圖解;你這樣分析藝術品,犯了思維方式上的錯誤。」我們的確可以說這位科學家犯了「思維方式上的錯誤」,但似乎不會說他犯了「邏輯上的謬誤」。

偉文並不認為這個例子能證明李天命對「謬誤」的定義太寬,他認為按照李天命的定義,這個例子也不會是謬誤。他說:

試設想那科學家反駁說:「你不能說我犯了錯誤,我只是看這幅畫與你看的方式不同而已,即使我承認你看的方式很有價值,但我就是不喜歡這樣看,而你不能因此說我的看法是錯誤的,我們頂多只是『思維方式上的不同』而已。」我想表達的是,海澎與李先生的關鍵分歧不在於「思維方式」這個概念,而在於「錯誤」的概念:海澎例子所說的錯誤是較為難言客觀標準的,帶有相當主觀性,而李先生定義所說的錯誤是指「有客觀標準可言的錯誤」。換句話說,海澎那個例子不會被李先生的定義視為謬誤。

為什麼按照李天命的定義〈拙文〉中的這個例子也不會是謬誤?偉文的理由是:李天命定義中所說的思維方式上的錯誤,指的應是「有客觀標準可言的錯誤」;而在我的那個例子中,我們難以有客觀的標準判定那位科學家是否犯了思維方式上的錯誤。

我不知道偉文是否誤解了〈拙文〉中的這個例子。在〈拙文〉的討論語境中,那位科學家的言論應理解為評價一個藝術品,而非僅僅只是表達個人的喜惡;他是運用力學原理去分析一幅畫的藝術價值。如果那位科學家僅僅只是表達個人的喜惡,那當然沒有客觀的標準判定他是對還是錯。但如果他是評價一個藝術品,就有客觀的標準判定他的「思維方式」是否正確。

評價一個藝術品不同於評價一篇科學論文,各自有各自的詞彙、術語和「思維方式」。舉一個例子,李白的〈望廬山瀑布〉中有這麼兩句「飛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銀河落九天。」假設有一個人評價這首詩,說這首詩寫得很差,理由是這首詩違背了天文學知識,銀河不是一條河,上面沒有水。我們會說他用這種方式來評價一首詩是不對的。誠然,喜不喜歡一首詩有很大的主觀性,但評價一首詩的「方式」對不對、恰不恰當,卻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儘管這個標準有時是含糊的。如果一個人是從意境、用詞、押韻、暗示等方面去評價一首詩,儘管他的評價不一定恰當,但我們不會說這種評價的「方式」是錯誤的。但如果一個人以是否符合天文知識來評價一首詩,我們就可以說這種評價的「方式」是錯誤的。

同樣道理,如果一個人是從線條、用色、對空白的處理、畫面的佈置等方面評價一幅畫,儘管他的評價不一定恰當,但我們不會說這種評價的「方式」是錯誤的。但如果一個人以畫中內容是否符合力學原理來評價一幅畫,我們就可以說這種評價的「方式」是錯誤的。喜不喜歡作品中的線條、用色、畫面的處理等,那是主觀的;但評價一幅畫的「方式」對不對、恰不恰當,卻有一定的客觀標準。這是因為每一門學科、每一個領域都有自己獨特的方法,你違背了這些方法,就有可能犯了思維方式上的錯誤。

當我舉那位科學家的例子時,我說「我們的確可以說這位科學家犯了『思維方式上的錯誤』」。為什麼「的確可以說」?就是因為「思維方式」一詞過於含糊,使得許多不屬於邏輯謬誤卻是不甚恰當的思維都可以說是思維方式上的錯誤。而當我們判斷一種思維是否犯思維方式上的錯誤時,未必都要涉及到什麼「客觀標準」,有時只要根據對「思維方式」一詞的語感就能作出判定,儘管不一定人人都會作出相同的判定。而這正是我批評的要點,它正正擊中問題的要害:「思維方式」一詞的含糊性。這恰恰就是李天命對「謬誤」定義的致命傷。

退一萬步,即使科學家的例子不是反駁李天命定義的恰當的例子(從前面的分析可看到它是恰當的),即使涉及到需要能判定是否犯思維方式上錯誤的「客觀標準」,也可以很容易想出一些別的例子,它們不屬於邏輯謬誤,卻可以說是犯了思維方式上的錯誤。

3. 結論

偉文認為,李天命對「謬誤」的定義是屬於釐定性定義。如果是這樣的話,則定義項的意義就必須比被定義項(在定義前)的意義精確。但李天命的定義卻剛好相反,以更加含糊的字眼定義原本沒那麼含糊的概念。無論是報告性定義還是釐定性定義,這都違背了定義的原則。李天命對「謬誤」的定義的確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