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中,在九龍塘港鐵站出口外,點燃汽油燃燒閘機,並駕車接應同伙。案件今(22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6 天,30 歲派對場地及模擬實景公司男東主突然改承認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男東主為四人中第二名認罪的被告,他現須還押,明天求情。案情指,閉路電視拍下男東主事發時在閘機外點燃汽油,並於事發前曾在 Whatsapp 催促他人儘快抵達現場附近,因他仍要將「一些東西混入瓶子裏」。

4 名被告依次為曾裕生(26歲,送貨員)、黃漢偉(30歲,派對場地及模擬實景公司東主)、鄭偉森(33歲,技術員)和王錦發(41歲,地盤工人)。首被告曾裕生開審前已認罪,是次改認罪的人為次被告黃漢偉。

閉路電視拍下次被告點燃閘機外汽油

承意案情指,2019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2 時 23 分左右,港鐵站務員發現在港鐵九龍塘站 G1 出入口閘機附近著火,他遂使用滅火器救火,並用通知控制室報警,事後檢查發現 G1 出入口的兩部閘機被火燻黑,維修費用為 84,156 港元。據兩名港鐵乘客目擊,當閘機着火時,所有人都以正常步伐往不同方向走,只有一個人跑離火災現場,那人就是穿黑衣、黑布蒙面及背着背包的次被告。

綜合不同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在事發前約半小時,首及次被告分別步行及乘私家車,到歌和老街紫蘭臺旁的公園會面。數分鐘後一名穿白色 T 裇男子,及另一名駕駛藍色輕型貨車的男子抵達,次被告一度登上該停泊在公園外的輕型貨車,司機亦多次進出公園,與首、次被告在公園內會面。

首、次被告其後先後離開公園,首被告先從根德道方向,走到 G1 出入口的閘機前,在地上放了兩瓶汽油便離開。次被告再走到閘機前,點燃該兩瓶汽油,隨即掉頭往真光里跑走。最後,首、次被告乘坐由白衣男子駕駛的私家車離開,輕型貨車不久後亦駛離。

次被告曾催促他人到場 稱自己要將東西混合到瓶子

2020 年 1 月 8 日,警方拘捕次被告,警誡下次被告保持緘默。警方隨後在輕型貨車司機的電話中,發現次被告與該司機的 Whatsapp 對話,顯示案發前數天,次被告曾表示自己「加入了一個團體」。

案發前一天,司機向次被告發送一幅截圖,圖中有一不知名人士問司機是否願意用武力,司機回答願意扔汽油彈和石頭;次被告便回應司機,指被問到過樣的問題很正常,是為了讓司機有心理準備,「老實回答就沒問題」,最後司機回覆次被告稱自己已老實回答,次被告當晚也告訴司機,會於第二天行動。

案發當天,次被告將一幅標示了歌和老街的地圖傳給司機,並催促司機盡快抵達,因他還要「將一些東西混合到瓶子裏」。事發後約 10 分鐘,次被告告訴司機他們先去紅磡體育館,司機問去那邊是否要設路障,次被告回答:「係呀...去紅館嗰邊再行過去」。司機曾質疑不夠人手設路障,次被告回答抵達後再叫人加入。

首被告開審前承認所有控罪

4 人被控同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指他們於或約於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他們另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交替控罪,指 4 人於同日在九龍塘站 G1 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首被告曾裕生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分別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7 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 5 個汽油彈、11  瓶汽油、一包白毛布、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一把刀,以及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不計及交替控罪,首被告在開審前承認所有控罪。

案件編號:DCCC 5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