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新城市】被指向警扔水樽 29 歲男子暴動罪成 囚 2 年 4 個月
2019 年 7 月 14 日,有網民及團體號召在沙田區參與反修例遊行,入夜後於新城市廣場內與警方發生衝突。29 歲男子被指在新城市廣場中庭向警方投擲水樽,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今(22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男子暴動罪成,判囚 2 年 4 個月。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商場內的錄影片段拍到被告先在圓柱出現,越過示威者,向警方大力投擲水樽,之後一邊走回圓柱,一邊向後招手,最終與人群一起湧向出口繼而消失。被告警誡下亦承認出現在上址和投擲水樽,並在閉路電視截圖中認出自己。
官:被告非孤狼式行事
法官續指,案發時為星期日晚上,暴動現場為沙田區最大商場及交通樞紐。從錄像片段可見,示威者有一定協調,他們身穿黑衣,佩戴口罩、頭盔和護目鏡,在中庭遊走。有示威者用護目鏡完全遮蔽面貌;有示威者三五成群在看電話;有人戴上畫著十字的頭盔圍在一起;有人組成人鏈派發樽裝水、口罩和雨傘。被告曾拍了派口罩的黑衣男,兩人有對話。在被告擲物前,已經有十多人向警方投擲雜物。被告越過示威者,大力向警方扔水樽,從他的動作可見是有目的地擲物。被告逃跑時亦不忘招手示意,可見被告與示威者有默契,並非「孤狼式」行事。
法官又稱,示威者如潮水一樣,在不同角落或漲或退,但互相有連結。示威者將對政府的不滿,遷怒於有責任維持秩序的警方,他們的共同目的是抗拒警方執法,表達不滿,漠視其他市民安靜生活的權利,以及警員和市民的安全。法官裁定,被告與其他在場人士的共同目的,為抗拒警方執法和傷害警員,並裁定被告為暴動參與者,在上述地址流連,與其他人一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求情:當日無蒙面、暴力程度不高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香港出身,自中三後便工作,從事殯儀行業石廠工作長達 13 年。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獲前僱主撰寫求情信和同行聯署,證明被告勤奮工作、心地善良、樂於助人。辯方指,被告當時無攜帶背囊,身穿人字拖,無防毒面具等,他當日亦無蒙面,暴力程度不高,沒有牽涉汽油彈和火。
官稱示威「差不多變成一場不對等的內戰」
法官即時判刑,他指 2019 年下半年香港經歷前所未有的社會動盪,事件開始於港人引以為傲的和平示威,但及後越演暴力,「差不多變成一場不對等的內戰」。法官指,由於市民不滿社會的不公,加上不負責任的政客、學者和商家,以及國際勢力角力和推波助瀾下,引起這一場極大風波。
法官表示,同意案發時未有人提供十月份之後常見的汽油彈等武器,「但從歷史的軌跡可見,暴力只會衍生更多暴力,最後引發內戰」。警方當時正執行職務,被告與其他暴力抗爭者用水樽扔向警方。法庭認為,以被告當日的穿戴,被告未必事前有詳細計劃,不排除他剛巧經過,受現場氣氛影響,碰巧有人派發水樽,以為人多被發現的機會低,便向警方使用暴力。法官批評被告行為是直接挑戰法律,不顧市民財產、利益和安全,行為自大自私、不負責任。
官斥被告行為自大自私、不負責任
不過,法官稱被告出現時,無攜帶示威者常見的蒙面裝備,因此被告的刑責並非同類案件中最高。雖然無人用汽油彈等武器,但被告在現場扔水樽,若不幸擲中警員,所帶來的傷害可以很嚴重。法官表示,不要以為自己無犯過事,法庭就可以輕判;不要以為人多,被捕機會低就犯案。法官以 2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最終判囚 2 年 4 個月。
被告賴俊樂(29歲,石廠工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 L3 層中庭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5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