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啟思 8 月辭任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大律師公會已依例推舉接任人 特首至今未委任
負責推薦法官任命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於昨日(22 日)公布的年報披露,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戴啟思自今年 8 月 6 日起辭任委員。但事隔三個月,特首林鄭月娥至今仍未委任接替人選。戴啟思回覆《立場》查詢時確認已離任,又表示數月前,大律師公會已推舉接任人選,但不清楚為何延遲委任。《立場》正向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查詢,特首辦則回覆指,委任委員會成員事宜,政府正處理中,會適時公布。
根據《基本法》第 88 條,本港各法院的法官,須得到由本地法官、法律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該「獨立委員會」即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於 1997 年 7 月 1 日成立。
戴啟思︰不知為何延遲任命
戴啟思早前獲任命為委員,但他今日回覆《立場》查詢時表示,自己數月前已辭任。他又解釋,委員會的替補委員,是可按條例第 92 條列明出任;認為當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有委員空缺,而空缺是大律師公會的代表,特首應諮詢大律師公會新任人選。但他亦表示,特首有權拒絕人選,並委任其他人。
他又透露,得悉大律師公會早前已就他的空缺,提出推薦人選,但不明白為何會延遲( I have no idea why there is a delay ),重申如果特首不滿意推薦人選,應委任其他人。
被問及按過去慣例,是否一貫由大律師公會推薦的人選出任委員,他表示,按他在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時的理解,一般公會推薦人選均會接受。
法例列明大律師公會可推薦人選
根據本港法例第 92 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以及特首委任的 7 名委員組成,而所委任的 7 名委員包括 2 名法官、各 1 名大律師及律師,以及特首認為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 3 名人士。
根據第 1A 條例 (1)(c)(ii) 款作出委任前,行政長官須就大律師的委任,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以及就律師的委任諮詢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另根據 1B 條例,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可就該項委任,向行政長官推薦任何大律師,但行政長官可委任並無獲如此推薦的其他人。
《星島》︰夏博義不出任 推薦蘇朗年任委員
《星島日報》今年 8 月曾報道,按傳統一般由剛卸任的公會主席,獲推薦擔任「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但報道指,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不爭取連任後,決定同時放棄委員職務,推舉公會執委會委員蘇朗年資深大律師( Neville Sarony )出任。
《星島》引述的消息亦提到蘇朗年的政治立場,指蘇朗年 2019 年曾在《亞洲時報》( Asia Times ),以「插手干預的習近平低估了香港人」( Meddling Xi undervalues Hong Kong people )為題的撰文,並在翌日,在其社交平台表示,文章是「我送給習主席的聖誕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