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法援】唐英傑判囚 9 年提上訴 消息指法援委派新律師行 合夥人曾任深圳市政協常委
首宗國安法案件,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年 7 月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判囚共 9 年。唐其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將於本周五 ( 26 日) 進行指示聆訊,預計需時半小時。司法機構網頁,暫時仍未列出處理聆訊的法官名稱,僅顯示「HC Judge1 (高院法官1)」。據了解,法援署署長約於本周,指派「杜偉強律師事務所」於上訴中代表唐英傑。
至於大狀方面,在原審中代表唐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及大律師陳碧琪,將會於上訴案繼續代表唐,但另一位大律師劉偉聰被踢出上訴案,不再代表唐英傑。
此外,《立場》得悉,多名《國安法》被告受法援新制度影響,未能提名自己原本的律師,須改由署方委派的法律代表,當中至少三人擬放棄法援,計劃自資數以百萬打官司。(另見報道)
唐英傑新代表律師行合夥人 曾身兼深圳市政協
根據杜偉強律師事務所的網頁資料,創始人杜偉強身兼深圳市政協常委,亦是中國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等,「深得各地、尤其來自中國大陸客戶的信賴」。但對比官方資料,相信杜偉強已卸任深圳市政協常委。
至於為唐英傑處理上訴的大狀名單,據了解,在原審中代表唐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及大律師陳碧琪,將會於上訴案繼續代表唐,但原審團隊中另一位大律師劉偉聰,則被踢出上訴案,不再代表唐英傑。劉偉聰本身亦是初選 47 人案被告之一。他接受《立場》查詢時確認,不再代表唐英傑。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早前於裁決,首次裁定「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指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原審被判囚 9 年 唐英傑提上訴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庭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因唐故意違反警員指示衝擊防線、故意選擇在 7.1 回歸日犯案,以及犯案日是《國安法》生效後首天等,行為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故意吸引公眾注意。法庭同時接納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的最差,因被告單獨犯案、口號只屬一個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一般性呼籲 、以及被告沒有向公眾宣揚任何詳細計畫,故採納 6.5 年作起點。
就「恐怖活動罪」,法庭認為本案屬第 24 條下的「其他情形」,而被告在此控罪中的行為,涉及宣揚分裂國家的訊息,屬加刑因素。法庭認為,本案中警員所受的傷雖然不輕,但也不構成「重傷」。因此,法庭決定不採用而「致人重傷」類別作量刑,遂根據「其他情形」類別,以 8 年作量刑起點。法庭最終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決定兩罪的 2.5 年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9 年。另加 10 年停牌令,與監禁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CACC17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