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寫】認分裂國家判囚三年七個月 鍾翰林判刑前受訪:我的最後底線,係唔會推翻以前的自己
2021 年 11 月 23 日,《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四個月。20 歲的鍾翰林因涉經營「學生動源」等組織被控違反「分裂國家」等四項罪名,成為本港第三宗判刑的國安法案件。
聽取辯方陳情後,指定法官陳廣池宣判,鍾翰林承認的兩項「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名,分別以四年半及兩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判監 40 及 18 個月,其中除「洗黑錢」罪中的 3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外,其餘同期執行,總共判囚 3 年 7 個月。
聞判一刻,被告欄內的鍾翰林,神情平靜依然。就如本案此前幾次提訊,朋友和聲援者趁開庭前短暫的時間向他揮手、高舉手指公、比「心心」手勢等鼓勵,他的反應也總是淡然,頂多輕輕點頭,沒有多餘的動作。
今天判刑後,是這幾次提訊以來的首次,鍾翰林離開法庭、踏入囚室前,向公眾席揮手道別。
判刑訂於下午三時在灣仔區域法院大樓第 32 號庭進行。開庭前,保安在地下大堂用圍欄分隔開幾條輪候旁聽籌號的隊伍,一邊是理大圍城「營救者」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案提堂,另一邊則在鍾翰林的案件,方便之後分派籌號。
開庭前兩小時,已有十數旁聽常客在輪候。相熟的人圍在一起聊天:「不知道會判多久...?認罪是不是扣減三分一...?」 也有人不感樂觀:「掟水樽都話暴動判兩年幾啦... 點會輕...」
外間一度以為鍾翰林會否認控罪。案件今年 6 月提訊時,辯方曾表示鍾翰林擬不認罪,故案件原定於本月 2 日起進行為期 7 日的審訊。
不過到原定開審日期的第一天,負責案件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庭上透露,控方雙方達成認罪協商,鍾翰林決定承認一項《國安法》下「分裂國家罪」及一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另外一項「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及餘下另一項「洗黑錢」罪,則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原定審訊第二天,案件正式進行答辯。書記在庭上讀出「分裂國家罪」控罪詳情,問鍾是否認罪。
鍾翰林當刻回應:「我認罪,我問心無愧。」
書記正準備宣讀下一項控罪,被法官陳廣池連忙打斷,警告鍾翰林不得發表任何政治宣言。鍾翰林馬上再表示:「明白,認罪」。
答辯後,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隨後在庭上讀出雙方同意案情。案情長達 69 頁,詳列出鍾翰林創立組織「學生動源」的活動,包括多次設置街站、在社交平台發布內容、其成立宣言、理念、政綱等,其中多達 40 頁案情更是「學生動源」自 2016 年成立後、至《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論及行為,包括他多次在社交平台發佈分裂國家意圖的內容,例如涉及「香港獨立」;及針對國家和香港政府的字眼如「中共魔爪」、「港共政權」等。
案情又指控,在 2020 年《國安法》生效後,鍾翰林依然身為 Facebook 「學生動源」、「學生動員美國分部」及「創制獨立黨」專頁的管理員,並繼續透過同夥在專頁上發文,其中包括「創制獨立黨」的成立宣言及標語「創制獨立 民族自強」。
至於「洗黑錢」罪,案情則指,鍾在 Facebook 專頁上多次發表包含意圖分裂國家的內容,並同時附上 PayPal 連結。當中包括出售「香港大事問答歷史遊戲卡牌」的帖子,指每件港幣 188 元;及出售「學生動源自家設計 Hoodie」,這些衣服印有「香港獨立」等字眼,每件港幣 280 元。
控方讀畢案情,鍾翰林表示「明白」及「同意」,指定法官陳廣池正式裁定他兩項罪名成立。
由於鍾翰林是首名未滿 21 歲判刑的國安法被告,當天陳廣池主動提到,控辯雙方都知道《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 A 條規定,法庭有責任於判刑前為青少年犯索取背景報告及感化報告等文件,案件或需要押後以等候報告結果。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 A 條訂明,對任何年屆 16 歲或超過 16 歲而未屆 21 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處置,「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但《國安法》第 20 條訂定的「分裂國家罪」,除了監禁外,只餘「刑拘」及「管制」兩個對香港而言相當陌生的選項。
在陳廣池詢問下,代表鍾翰林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承認,雖然即使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下,第 109 A 條也不適用於部分如販毒等列明的例外罪行,但由於《國安法》是全新法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並沒有豁免法庭為青少年國安法被告索取報告。
陳廣池最終決定押後兩星期等候報告結果,但明言法庭不一定要依照報告建議。而視乎本案案情,判監是最大機會的選項。
「千祈唔好有錯覺,以為有報告,係有機會出現非監禁式刑期。」陳廣池強調,「因為我唔想違反 109 A 啫。」
押後等候判刑的兩個星期期間,身在壁屋懲教所的鍾翰林,在記者一次探訪中透露為何作出認罪的決定。
自去年 10 月被捕,至今已還押超過一年的鍾翰林說,之前一直不打算認罪。至開審的兩個星期,代表律師來懲教所探訪,甫坐下,直截問他:「係呢…其實單案你諗住點打?」
「吓,咩點打法?無得打㗎喎。」他向記者憶述這段對話時,覺得惹笑,「我係覺得,唔係走完個程序就係啦咩?」
「在呢個案情、在呢個司法制度底下,我覺得無得打。」
他說,之後反思了幾天,回想自己一直堅持不認罪,原是因為擔心被人覺得他懦弱,「唔想其他人覺得自己係驚坐監。」但到如今,被律師一問,他開始反思什麼才對自己最有利,「其他人點睇重要啲,定係可以減三分一,早啲出返嚟,重拾自己人生重要啲?」
「早啲出返嚟,好過要拖到更加後時間,先可以真正完結咗 2019 年的事。」
鍾翰林亦考慮到,如果選擇不認罪,基本上只餘自行出庭抗辯一途。但自己有何種選擇?辯稱 Facebook 帖文內容不是他的本意?撰寫帖文的不是他?自己很後悔作出過這些言論?
鍾翰林說,雖然他選擇認罪,「但我最後最後的底線係,我唔會推翻以前的自己。」
故他也吩咐律師,陳情時除了交代個人背景和定罪紀錄,不會作出任何求情,不會表達悔意。「我對自己做的事問心無愧,我唔會後悔。」
判刑日,開庭前 10 分鐘,代表鍾翰林的律師團隊到達準備。公眾席上有人低聲交談:「呢個係幫梁天琦打官司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好勁架... 如果判到輕啲就好...」
開庭。蔡維邦在陳情中指,鍾翰林母親為他撰寫求情信,提到鍾翰林自小父母離異,童年及青少年時期生活不愉快,先後由生父母及祖父母照顧。蔡形容鍾童年時猶如被「掟嚟掟去」,背景坎坷,但鍾孝順,與母親及同母異父的弟弟亦感情深厚。
蔡維邦又指,雖然洗黑錢為嚴重罪行,但本案金額只涉及 13 萬多,合適量刑起點應為 9 個月至 1 年。至於分裂國家罪,蔡維邦則建議法庭考慮鍾主動認罪、當時社會氣氛、其年紀和背景等,希望法庭以 3 年左右為量刑起點。
聽畢陳情,陳廣池把押後 20 分鐘以作考慮,之後正式判刑。陳廣池在判刑理由中指,鍾翰林在 2016 年被他人煽動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成為組織者,推波助瀾,在國安法實施後,以身試法,干犯分裂國家行為。
陳廣池列舉七點,包括鍾翰林自 2016 年起積極參與 「學生動源」活動及管理社交平台,成立「學生動源美國分部」 Facebook 賬號等,證明他是分裂國家罪行的「積極參與者」,按照《國安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陳又特別提到,鍾翰林去年 10 月在美國領事館附近被捕,但強調自己不會猜測被告是否獲安排去美國領事館有任何行動,「但事實是警方是在領事館附近拘捕家住天水圍的被告。」
陳廣池強調,雖然控方在案情中羅列大量有關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作為,但法庭的判刑基礎,是基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被告被捕之前的言行,包括招攬成員、義工及籌款以實現政治理念,在街站展示殖民時期的旗幟等。陳形容,鍾翰林的政治理念、目的和行為「昭然若揭」。
陳廣池最終宣判,兩項罪名共判處鍾翰林三年七個月監禁。
判刑完畢,控方申請證物充公,一宗案件法律程序正式完結。陳廣池未即時退庭,反而是神色凝重地訓示公眾,最近自己不只一次收到電話滋擾、甚至暴力恐嚇,警告有關行為不僅構成藐視法庭,更有可能觸犯《國安法》第 24 條,構成「恐怖活動」罪行。
公眾席上開始竊竊私語,離座的人越來越多。陳廣池稍停頓,從眼鏡盒拿出眼鏡戴上,續說:「人在做,天在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相信全世界的法官,無論係美國、英國、台灣,都會嚴厲譴責恐嚇司法人員的行為....」
「人在做,天在看!」「人在做,天在看!」...
幾個中氣十足的旁聽的叔叔嬸嬸,一邊走出法庭,調侃了一遍又一遍,聲音響徹了區域法院大樓十樓的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