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歲女文員去年 11 月被指攜有政治標語的氣球,遭休班水警尾隨至秀茂坪安達邨,誤以為對方是「變態佬」,故亮鎅刀兼腳踢自衛,隨後疑因不安誤報住址,最終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誤導警務人員共 3 罪。裁判官屈麗雯今( 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指,水警在盤問下多番改口供,加上所稱的傷勢與醫療報告不符,明言「睇唔到當中有任何邏輯可言,說法實在牽強」,認為被告當時面對「突如其來的襲擊」,「有即時受襲的危險」,裁定首兩罪罪名不成立。

但裁判官認為,被告故意誤導警方,裁定此罪罪成,准保釋至下月中判刑,其間索取社會服務令等報告。

官:警證供前後不一致

裁判官表示,涉案休班水警羅啟耀(譯音)的證供在盤問下動搖,出現前後不一致的情況,亦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羅庭上供稱曾 3 度表露警察身份,但書面供詞只提及一次。裁判官大表疑惑,認為表露警察身份屬案發過程一部分,並非如羅所述般不值一提,且在場女保安亦只聽到羅表露身份一次,被告誤以為羅是陌生男子並非不合理。

羅承認,從未向被告馮楚惠(31 歲,文員)及女保安出示委任證,起初指當時沒有想過取出,及後改稱擔心在升降機出示,被告會作出反抗,並解釋後者純粹是詳細地補充有關細節。惟裁判官反駁,兩個說法完全不同,對於羅的證供是否真誠,抑或是他經思考後改口,存在疑點。裁判官又指,即使羅是正當執行職務,沒有出示委任證亦有疑點。

官:警證供「無任何邏輯可言」

針對羅的傷勢,裁判官指他對自己的傷勢抱有懷疑,起初指「相信」其左小腿的擦傷及觸痛由被告腳踢造成,經盤問後改稱「不肯定」,加上醫療報告顯示,其左小腿只有兩處受傷,與羅供稱有 3 處不符。裁判官仔細地慢播有關片段後,發現被告其中一腳落空,「實在睇唔到被告邊一處、邊一腳踢中」。羅隨即解釋,因被踢中大腿,因而造成小腿受傷。惟裁判官直言「睇唔到當中有任何邏輯可言,說法實在牽強」。

控方一度指出,臨床心理學家診斷被告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純粹建基於被告所提供的資料,質疑她有「fake good or fake bad」(假裝情況較好或較差)之嫌。裁判官認為,心理學家有參考閉路電視片段作佐證,並非盲目接受被告所言,認為片中被告是「遇上突發而自然流露的反應,不容易假裝」,所以不排除她踢羅是自衛,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官:被告並非一開始就亮刀

至於管有鎅刀,裁判官指被告多番逃跑不果後,遭羅大力迫至保安座頭,然後才亮刀,並連連退後,要求羅不要走近。裁判官續指,被告作為年輕女子,「面對突如其來的襲擊,有即時受襲的危險」,終裁定她有合理辯解,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對於被告稱錯誤混淆新舊居地址,裁判官指她與女兒住在舊居 4 年,不可能與未遷入的新居住址搞混,且兩次誤報,「巧合得令人難以置信」,加上面對警方質疑,她一度保持緘默,與庭上解釋不脗合,裁定她必然有意假報真實地址,誤導警員罪成。

官同意本案非同類最嚴重

辯方求情時呈上多封書信,指她婚前兩天因本案誘發 PTSD,影響婚禮的心情及準備,造成相當大的打擊,至今仍然未忘事件。其丈夫在信中讚揚被告善良、樂於付出,指「遇到一個對我好嘅人唔難,但遇到一個心地善良,又對我好嘅人就好難」。與被告相識多年患弱聽的朋友亦指,被告為了鼓勵她,身體力行報讀手語班。

辯方強調,本案情節不是十分嚴重,相信被告只是在驚惶失措下作錯誤決定,並非處心積慮犯案,望法庭以非監禁或緩刑方式處理。裁判官同意,本案案情非同類案件最嚴重,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准保釋至下月 14 日判刑,明言目前仍有機會判監。

案件編號:KTCC20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