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旺角】少女認非法集結候判 控方證人高級督察鄭婉文「遊船河」缺席 官斥:我哋做咗成朝
前年 12 月 1 日港九多區有多個遊行及集會,入夜後旺角等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後 4 名案發時年齡介乎 17 至 27 歲的男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2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當中 21 歲少女今改為承認非法集結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位控方證人,現場指揮官因「遊船河」正在休假未有出庭作供,遭裁判官崔美霞多次斥責控方未有妥善安排,「我哋做咗成朝,證人喺度遊船河」,強調控方有責任確保證人出庭。
少女認非法集結 保釋候判
21 歲女被告案件押至 12 月 8 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保釋候判。案情指,案發當日有人以雜物於彌敦道堵路,阻塞交通。晚上 11 時許約有一百人在豉油街方向聚集,有人叫囂及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警方舉藍旗警告,警方包圍集結人群。少女被截停時,警方在她褲袋搜出鐳射筆,她在被捕後警誡下保持緘默,涉案鐳射筆屬 3B 級。
控方證人指揮官「遊船河」未能出庭
控方首名證人原為現場指揮高級督察鄭婉文,惟控方表示鄭今未能到庭。裁判官隨即質疑,「依家 12 點 15 分,討論到呢度,你先同我講佢冇嚟?」控方解釋該證人今天請假,裁判官追問:「可以㗎咩?佢係你第一證人喎」,另要求案件主管解釋。案件主管表示「通知佢(鄭)要作供時已經 book 咗船期去旅行」,她明天會回來。
裁判官斥責,案件今開審但「個證人竟然喺度遊船河」,繼續放假。她又指若證人次序較後便不會過問,但主控「有你個 code of conduct (行為守則),你排佢第一,佢就唔嚟。」控方回應「我都冇咩可以講」,承認情況不理想。裁判官繼續批評,「我哋做咗成朝,證人喺度遊船河」,又強調證人次序由控方決定而非法庭,控方有責任確保證人出庭。
辯方:警僅以沒帶身份證罪拘捕被告
負責拘捕19 歲次被告的警員李譽輝,案發時隸屬東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當晚十時許在旺角一帶掃蕩,與隊員包圍現場 30 至 40 人。當搜查次被告時,他無法出示身份證,問他為何在場,亦沒有回應。李遂以非法集結及無法出示身份證罪拘捕被告。被告在快速搜查下,只發現面具及衣服,李認為面具「係攞嚟蒙面嘅」。
辯方指,被告袋中物品包括兩件全新上衣及內褲,質疑李僅憑袋中物品拘捕被告。李強調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辯方又指,被告與女友被截停,而被告因沒有攜帶身份證被捕,但沒有懷疑他參與非法集結,李否認。辯方續指,當被告被帶到警署後,李曾向他表示「你提供到身份證就可以走」,而被告致電父親為他攜帶身分證,其父親把護照 Whatsapp 予被告後,李又要求家人帶證件到場,李不同意。
辯方指,根據李的記事冊,被告凌晨二時在警署致電家人, 5 分鐘後被告家人攜帶其護照到警署,辯方質疑兩者僅相距 5 分鐘。辯方另引述被告與父親的 Whatsapp,被告父親早於1 時 18 分已把被告護照 whatspp 給被告,與其記事冊不符。
被告依次為陳昭宇(29歲、地盤工人)、李國瑋(19歲、無業)、廖煒健(25歲、工程師)及鄭穎姿(21歲、無業),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鄭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指她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 60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 157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