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功爭取在囚人士有選舉投票權的前囚犯蔡全新,於 2016 年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遭懲教署兩度拒絕他申請致電找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但批准他致電協會的另一幹事。蔡全新認為,懲教署要求囚犯致電外界時須申請,有違《基本法》中,保障香港巿民通訊自由及私密的權力,故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懲教署的決定。案件於 2018 年開審,時隔 3 年,高院今日(26 日)裁定蔡全新敗訴。

法官黃國瑛指,任何人一旦遭判囚,他們與外界溝通的權利,必定會因為失去自由而受到限制及規管,不可能享有與一般自由人所擁有的溝通權利,而且有關限制亦合符比例。

蔡耀昌:國外已容許囚犯直接通電多年 「睇唔到點解香港要咁擔心」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蔡全新;答辯人則為懲教署及赤柱監獄首長。蔡全新現已出獄,但今天沒有現身法庭,一直在此案上協助他的蔡耀昌則有到庭。蔡耀昌在裁決後指,結果令人失望,認為法庭沒有全面考慮在囚人士的困難及權利,例如有些囚友的親友行動不便,長途跋涉探訪較困難,便可能需要透過通電話,方便保持聯絡。他表示現時會先研究判詞,再考慮是否上訴。

蔡耀昌又指,既然懲教署近年推行「智慧監獄」,在囚人士對外聯絡的方式也應與時並進,除了傳統的書信及探訪外,也可運用現時的資訊科技,例如在有相應措施監控下,讓囚友可直接打電話,甚至是使用即時通訊軟件,這些做法在不少國家已推行多年,且發現有助囚友更生及促進監獄和諧,「睇唔到點解香港要喺呢方面咁擔心,唔可以喺呢方面發展」。

法官:綜合所有方式 在囚者能有效與外界溝通

法官黃國瑛在判詞表示,檢視在囚人士透過電話聯絡外界的限制時,不能只看單一方式,而是要綜合其餘方式,即親友探訪及書信,從而得知在囚者與外界溝通是可行、具充分方法、有效且有效率。

在家屬探訪上,法官認為香港相對細小,加上建設了良好的交通系統,以及懲教設施為了配合探訪,而近乎每天開放的探訪時間,不認為香港的懲教設施均是遙遠及不易親身到達。至於書信,法官同樣指香港細小,郵局亦有效率,本地郵寄正常只須一兩天,因此書信同樣是有效讓在囚者與外界溝通的方法。

在通電話上,根據懲教署的常規令,在囚者可在 4 個有確實需要即時溝通的情況下,申請向親友打電話,包括通知自己被羈留及個人下落;安排保釋、繳罰款或其他法律事宜;取得親人病重或受自然災難影響的消息;及任何懲教人員認為可酌情處理的情況。若在囚者獲准打電話,必須先簽署要承諾書,自行提醒對方懲教署會監聽及錄下通話。

另外,就着有親人在外國的在囚者,如一個月內沒有本地親人探訪或國外親人來電,就可直接致電國外親人,毋須額外申請。

根據法官所列出,2014 年至 2016 年間的申請通電話數字,當時申請要求打電話的人,平均約有三千多人,並接近全數獲批;可直接致電國外親人的,亦平均有九千多人,當中只有約百分之一的人遭拒。就著此數據,法官認為,申請方稱本地囚犯不會期望申請打電話會獲批,及懲罰人員即使給予酌情權,亦可能是隨意或有歧視成分,說法是「脫離現實及不公平」。法官另提到,如在囚者有因年長、懷孕、殘疾或其他原因而不便親身探望的親友,可申請視像探訪。

法官:限制合符比例

對於申請方主要爭議,一刀切限制在囚者在港致電他人,是違反《基本法》第 30 條「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法官列舉多個案例指出,任何人一旦遭判囚,他們的與外界溝通的權利,必定會因為失去自由,而受到限制及規管,不可能享有一般自由人所擁有的溝通權利。

法官表示,申請方指有關限制是一刀制的說法並不準確;事實上,只要在囚者能展示他們有需要,及盡快要外界聯絡,或是有原因獲懲教人員酌情處理,已可致電親友。法官認為,相關限制有著平衡懲罰與更生的合理目的,亦合符比例,故不認為有違憲之處。

法官:申請方錯當限制屬新創造

至於申請方指限制不設上訴機制,法官指出,縱使沒有上訴機制,但觀乎涉案申請人的 3 次通電話申請,懲教人員有再三詢問申請人的情況,才決定拒絕該兩次要求致電蔡耀昌的申請,當時申請人亦確承認沒有即時需要,因此才不獲批准;而剩下獲批准的一次,懲教人員得知申請者是因處理輪候公屋的事宜後,也有行使酌情權批准。

申請人又指,懲教人員有權限制在囚者打電話是越權,因條例上沒容許。不過法官重申,本來在囚者就不能享有完全的溝通權利,「申請方是(把)一個在普通法下已有的限制,錯誤地視為一個新創造、針對囚犯打電話的限制」。

法官:限制一視同仁 不見有歧視

對於申請方指,相關限制歧視沒有親人在外國的在囚者,法官指不論在囚者有否國外親人,此限聚制是一視同仁,不見有歧視出現,認為申請方所指涉歧視的,應是指有國外親人的在囚者,可直接致電國外親人,但額外的權利也不是無條件。法官認為,申請人完全沒有親人,正常人不會將他的特殊情況,與有國外親人的在囚者比較,而是與沒有國外親人的在囚者相比。

案件編號:HCAL188/2016